但我曾經從70年代中開始,協助歷任財政司預備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協助起草撰寫預算案演辭的工作,有接近20年的時間,是內部團隊的成員,更有機會在《基本法》第107條條文起草時,表達我的意見。 因此,我就《基本法》第107條提出以上觀點,供各界參考。 基本上,從來沒有規定要特區政府每年都達至沒有赤字的平衡預算。 不過,鑑於香港是一個外向型經濟,經常面對外來的經濟及金融衝擊,要界定一個經濟周期的時間長短相當困難。
2020年1月27日:為配合海洋公園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關閉,逢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繞經海洋公園至同年6月12日。 1998年6月:來回於黃竹坑邨改經海洋公園道、香葉道、警校道及南朗山道(北行),不再途經南朗山道(南行)。 107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107條: 保險法107條!父子騎驢條款23年喬不定
您現在欲前往的網站並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而是各由其所屬之第三人所有、操縱及控制。 無保證續保約定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們在理解《基本法》第107條的這一個表述時,最重要是要知道財政預算是以金額計算來表達,是一個「量」的概念;而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則是以速度計算作陳述,是一個「速」的概念。 當一個用「量」計算的指標要與另一個用「速」計算的指標「相適應」時,明顯地是基於兩者之間有互動關係。 條文使用「相適應」而非「同步」,當中充滿智慧,反映出在這些文字思考時已兼顧到要運用財政政策作出宏觀經濟管理。 說個簡單的比喻,以駕駛汽車為例子︰當汽車行得太慢,便需要「踩油」;當汽車行得太快,便需要「收油」。 換句話說,當經濟增長速度太慢,便需要增加政府開支、減稅和作出赤字預算;而當經濟增長速度太快,便可以用相反的財政政策。 《基本法》第107條屬概念性質而不是具體規定,例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和「避免」赤字。
107條: 基本法107條
加上當時在新加坡訪問的特首林鄭月娥也專門回應,指任志剛的看法與她的理財新哲學「異曲同工」。 故此,香港媒體估計,任志剛的言論並非打算「藉機批評前朝」,而是為了十月份發表的《施政報告》設下輿論鋪墊,提前對財經政策「試水溫」。 如今又因發生普悠瑪翻覆重大事件中5名卑南國中學童受害身故,其家屬無法領取死亡保險金而再度讓各界注意到這一條款,但也同時引起主張一律適用死亡保障的恢復派、擔憂道德詐領保險金風險的排除派等的筆戰及討論。
新法上路後各家壽險公司要通報,若未滿15歲保戶身故給付可能逾61.5萬元,之後的新保單都不能受理或核保。 由此可見,政府的問題不是它做不到「量入為出」,出現財赤,而是它違反了《基本法》107條對開支的規限,它有盈餘,只是因它在港人身上取走了太多財富而已。 過去16年,政府對上述的第一及第二部分可算及格,很難據此兩個條件而說政府違反了《基本法》。
107條: 理賠保險金申請
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自可認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逕以判決駁回,此亦可節省兩造往返勞費,而符訴訟經濟原則。 故於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以節省勞費,而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此稽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可明。
2020年:九巴指繁忙時間載客率約80%;城巴指下午繁忙時間往九龍灣的城巴班次最高載客率約70%。 其餘時間40-50%;運輸署調查結果指下午繁忙時間往九龍灣每小時載客率最高70%。 1993年9月1日,城巴取代中巴營辦此路線,與九巴同步改為全空調巴士服務,城巴用車以新落地的利蘭奧林比安及富豪奧林比安12米(3XX-6XX)為主。 九巴於1995年增派富豪奧林比安12米(3AV,主要是GN、GP車牌)。 12歲以下小童優惠額折半計算;受惠於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的乘客,第二程車費為以上第二程優惠車費(如為長者或12歲以下合資格殘疾人士則折半)與$2.0中的較低者,故或有部份轉乘組合變相沒有轉乘優惠。 111/111P、112、113、115/115P、116、117、118/118P、170、171、182往港島原價減$3.5150分鐘N121、N122免費90分鐘N121、N122往九龍注意事項:乘客需使用同一張八達通卡以享用以上轉乘優惠。
107條: 使用狀況
2017年7月18日:因應清拆橫跨太子道東的K9高架道路,往九龍灣方向的「采頤花園」站臨時遷移至太子道東太子工業大廈外。 1987年12月14日:往香港仔方向繞經近香港仔中心的一段香港仔大道及香港仔海傍道方返回總站,不再途經洛陽街及成都道。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乙:過去10年,政府一直採取「守財奴」政策,導致大量盈餘出現,拖著經濟後腿,可說是穩健有餘,進取不足,亦不合時宜。 若任由政府開支如過去十多年般上升而不加控制,7年後會開始出現結構性赤字,到了2042年期間,政府不但用光她的儲備,還會欠債近10萬億元。
- 2009年1月14日:一輛往九龍灣方向的九巴富豪B9TL(AVBE13/MP8222)在香港仔南朗山道快線行駛時,巴士前輪輾過渠蓋將其移位,導致尾輪撞到渠蓋使全車劇烈震動,渠蓋其後彈起撞向巴士車尾沙板,事件中有6人因意外拋跌送院。
- 城巴有限公司,〈路線48, 71, 71P, 72A, 73P, 75, 107, 973, N72黃竹坑總站交通安排〉[乘客通告],2018年9月27日。
- 《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頒布,不少條文早已經撰寫完畢,撰寫之時自然不可能預見之後的「共識資本主義」,也沒有可能提前看到「玫瑰園計劃」為香港帶來的繁榮。
- 1994年4月17日:增設假日服務,初時整天全部班次均繞經海洋公園;同年8月14日縮短繞經海洋公園時段。
- 若任由政府開支如過去十多年般上升而不加控制,7年後會開始出現結構性赤字,到了2042年期間,政府不但用光她的儲備,還會欠債近10萬億元。
-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有關內容只供參考,並會因應車務調動而更新(查看更新表)。 如要查詢有關路線的最新用車資訊,請參考ACROSS網站中的詳細資料。 乙:我曾經從七十年代中開始,協助歷任財政司預備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協助起草撰寫預算案演辭的工作,有接近20年的時間,是內部團隊的成員,更有機會在《基本法》第107條條文起草時,表達我的意見。
107條: 條文內容
截至今年5月,香港財政儲備共9,634億港元,「量入為出」畢竟還可以「為出」,在如此龐大盈餘的情況下,政府花多一點錢絲毫不違反《基本法》107條。 四、任志剛認為,財政預算是「量」,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是「速」。 《基本法》要求「量」與「速」計算的指標「相適應」,基於兩者之間有互動關係,但「相適應」非「同步」,否則《基本法》的表述應該為「政府的支出應限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一個固定比例,例如20%」。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從 年度至 年度,政府開支總共的增幅是94.1%,但同一期間,香港的名義GDP增幅只得48.7%,顯然政府的開支增幅遠遠跑贏GDP增幅。 若我們用尚未完結的 年度的數字作計算基礎,政府開支與97-98年度相比,增幅更預計高達126.4%。 兩、三年,甚至五、六年開支增長快於GDP,我們或許還可說得過去,但16年來積累的差別這麼大,政府如何可以解說它並未違反《基本法》107條的第三部分? 就算政府出了位巧辯之士能為此成功辯解,但政府用錢愈來愈多,若開支佔GDP比重將來更上升的話,則是更明顯地違反了107條所預設的「小政府」的規範了。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再次擴展實時抵站時間服務 全面覆蓋所有城巴專營路線〉[新聞稿],2018年5月28日。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16條過海隧巴路線在過海後新增分段收費的試驗計劃〉[新聞稿],2017年3月22日。
107條: 路線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配合南港島線(東段)通車的公共交通服務之修訂重組計劃〉,2014年3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土瓜灣馬頭圍道北行巴士及專線小巴站安排〉[交通通告],2020年9月29日。 2019年6月3日:早上七時許,一輛往九龍灣方向的城巴Enviro500(8290/RT9062)在九龍灣啟祥道與宏照道交界與一輛冠忠行走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穿梭巴士的猛獅A91(NC3792)相撞,事件中16人受傷。 2014年10月15日:下午一時許,一輛往華貴邨方向的九巴富豪B9TL(AVBW37/MK8215)在九龍灣啟祥道與宏照道交界與一輛消防車相撞,車頭遭揭開,嚴重損毀,事件中四人受傷。
也就是說,因為疾病或意外死亡,健康險、高中職以下投保學生團體保險及汽機車強制險、公共安全、旅客運送等相關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仍會依法及保單條款,給付死亡身故保險金及返還年金險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 15歲以下孩童目前的保險保障,在個人壽險、傷害險是未提供死亡理賠金,而在健康險、責任險及學生團體保險部分,多數保單商品皆提供疾病、意外過世等的死亡理賠及相關保險金。 有些人可能會指出,香港作為一個高度外向型的經濟,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宏調經濟的效用,會低於其他相對不如香港般外向的經濟體。 倘若憂慮經常性開支增長過大,亦可以優先考慮那些對經常性開支影響較低的項目。 驟眼看來,《基本法》第107條的信息就是要審慎管理香港的公共財政,意思十分清晰,大家亦會贊成。 當中更列明了,例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或「避免赤字」等非常重要的要求,但並沒有引起社會及學界的廣泛爭議。
107條: 路線資訊
2001年九巴加入低地台服務,用車以富豪超級奧林比安12米(3ASV)為主,2002年全線低地台化。 2006年派出直梯巴士行走,用車為2輛配置Enviro500車身的富豪B9TL 12米(AVBE12/MP8201、AVBE13/MP8222)。 107線投入服務初期,九巴用車以丹尼士喝采(N)為主,中巴則以丹拿珍寶(LF)及利蘭勝利二型(LV)行走。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雖然《基本法》的規定源自港英的實踐,但不能只看港英的實踐,回歸的實踐更有意義。 任志剛的文章已經引起諸多的迴響,例如經濟學家關焯照則指,曾蔭權、梁錦松、唐英年和曾俊華都制訂過赤字預算,「107條從沒有被眾位財政司司長視之為金科玉律」。 而政府制定財政政策向來有時間差,認為增加公共開支和減稅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因此政府未必可收到預期成效。 《基本法》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可謂香港公共理財方面最重要的條文。 任志剛曾在1993至2009年擔任央行性質的金融管理局總裁,有「經濟沙皇」之稱,「守財奴」一詞出現在他的文章當中,又涉及對《基本法》的理解,份量非同小可,需要仔細討論。
107條: 保險法修正三讀 未滿15歲身故 喪葬給付最高61.5萬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 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助理講師阮穎嫻,也批評高鐵潛在回報率只有4%,遠低於正常政府工程項目8%至10%的要求,認為政府的投資眼光很弱,公營比私人市場做得差。 一、香港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在於認可港英的經濟成績,但是凱恩斯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對於港英來說,並非如此壁壘分明。 香港的經濟政策一直變動,主要推動力是應對具體的問題,而不是基於意識形態。 爭議較大的是逆週期,「量入為出」過去一般的理解,是在經濟增長速度慢時緊縮政府財政,在經濟增長速度快的時候允許擴張財政,確實和任志剛的觀點相反。 不過,目前香港並未出現經濟衰退,將焦點放在逆週期上,明顯與現在香港的經濟環境不符。
107條: 香港公共財政管理
【任志剛・任總觀點】任志剛1993至2009年間出任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2017年,特首林鄭月娥委任他為新一屆行政會議成員。 107條 本欄文章轉載自任志剛網誌:Joseph Yam’s Blog。 這一個描述經常被理解為政府的支出與收入要與本地生產總值同步增長,或政府的支出應限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一個固定比例,例如20%。
107條: 保單變更名字 限要保人受益人
想不到的是,在幾年間前官員學者之間對同一條文的解讀已大有不同。 兩位在財經界大有影響力的前輩分別在幾年前和最近撰文,以下是他們文章節錄成的 「模擬對話」。 本網頁及本公司特於此明確告知對於任何第三人所有網站之內容、品質、效力、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及適法性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責任,亦無調查、監視第三人所有的網站上的內容之品質、效力、正確性、完整性、即時性、適法性的義務。 也有論者認為,這種財政紀律是英國政府主動引入的內部制衡,以約束殖民地總督亂花錢。 更有人認為「量入為出」是夏鼎基為了防止當時麥理浩「新政」長期赤字而制定(在麥理浩十年任期中有三年連續赤字)。 但無論主動還是被動,由硬性指標的20%變成軟性的原則,已經顯示港英在這一原則上出現了鬆動。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107, 170, 171 更改假日繞經海洋公園時段〉[乘客通告],2015年5月。 乘客亦可使用同一張信用卡或同一流動支付工具帳戶(九巴/龍運「e度嘟」電子支付系統)享用上述路線九巴班次之間的轉乘優惠,或使用同一個電子支付工具的帳戶享用城巴或新巴班次之間的轉乘優惠。 1986年6月23日:九巴及中巴開辦107線,來往香港仔(總站設於東勝道路旁)及啟業,只於平日繁忙時間服務,乃第一條來往南區與九龍東的過海路線。 開線當日在啟業總站舉行啟行儀式,由九巴公關經理王霖、觀塘區議會主席林珩輝、觀塘政務專員陳育德及觀塘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委員林芬主持。 從1997至98年度至2012至13年度,政府開支總共的增幅是94.1%,但同一期間,香港的名義GDP增幅只得48.7%。
107條: 香港有否違反《基本法》107條?
我們若再細看政府的數據,當可發現這16年來,政府收入的升幅是57.2%,稍高於GDP升幅的48.7%,但遠低於開支升幅的94.1%。 說穿了,答案十分簡單,政府所抽的稅一般遠高於它的所需,例如,在 107條 年度,政府收入已超過GDP的20%,但政府開支卻只是GDP的14.5%左右而已,就算加上房委會等的開支,政府的「公共開支」總額也只是GDP的17.5%,仍然可以有盈餘。 ,例如學齡兒童在學校常發生跌倒骨折等,除了學保實支實付外,還有額外的保障彌補父母請假照顧的經濟損失,有些父母則是懶得15歲時再加保,屆時保費會比零歲時貴,因此一口氣規劃好所有保障,小孩20歲左右所有保費都已繳滿。 1991年5月7日:下午二時許,一輛往香港仔的巴士在黃竹坑道靠站時,遭一輛行走75線的巴士撞及車尾,兩車共9人受輕傷。 2015年9月起,九巴加入Enviro500 MMC(ATENU)行走,惟曾於12月撤離,至同月底改派配置Facelift車身的同款巴士行走。
107條: 收費資料
筆者在本刊五月號的文章曾言,由於《基本法》107條的關係,「之前或之後的特首,都不能做出太大的變動,只能進行最大限度的改良。」事實上,《基本法》107條不是新的概念,而是刻意保留了港英殖民地政府的公共理財哲學。 至於逆週期和「應對低於正常增長的結構性問題」的措施,任志剛認為可以優先考慮具有「較高乘數效應」及「提升生產力」作用的項目,同時也可以優先考慮那些對經常性開支影響較低的項目。 107條 林明鏘,「獎投工業區」之編定降等─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裁判時報,104期,2021年2月,15-24頁。 2015年11月28日:中午十二時許,一名女子因不滿車長拒絕讓其未收摺的嬰兒車登車,在華貴邨攔截一輛即將開車的城巴富豪奧林比安(666/HU4048)。 2020年10月4日:配合沙中綫工程完竣,往九龍灣方向取消漆咸道北「山西街」站,改停馬頭圍道「土瓜灣落山道」站。
107條: 普悠瑪慰問金被批過低 壽險業者滿腹苦水無奈封口避談
因此,判斷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7條,應該從預算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實況去評論。 然而,兩者無可避免最終會有差異,但程度的大小就反映出準備財政預算工作過程中的嚴謹程度,有關當局要着力研究,有需要便作出改善,增強預算的準確度。 這份材料在第八頁便明確指出,《基本法》第107條對政府的理財原則有三個規範:財政預算須(一)量入為出;(二)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以及(三)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要評估香港政府的長遠財力,第一步應對回歸以來16年的財政表現作一檢閱。
三讀條文明定,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契約前得先洽定信託契約,信託契約、保險契約之受益人須為同一人,並以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的信託給付,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107條 2018年10月普悠瑪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當中5名兒童也因此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原擬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但初審時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用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建議修改文字以免爭議。 不過,政府對上述的第三個部分表現卻大有問題,可以說是在「腳踩紅綫」,隨時可被視作已違反《基本法》了。
107條: 新聞雲APP週週躺著抽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107條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或申請建築執照部分,既非被告職掌範圍,此部分原告之訴顯然毋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足以判斷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判決駁回。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限。 即使有任何良好的意願,世事從來都可能出人意表,甚或事與願違。 《基本法》第107條所指的是財政預算而非實況,原因就是在財政年度內可能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影響公共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