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若想分給媳婦的部分可以先寫在遺囑上,雖然媳婦沒有遺產繼承權,但只要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的範圍內公婆都可以決定贈與遺產給媳婦。 例如數個子女對父母皆有扶養義務,但如果經濟能力強弱不一,那麼就必須按照其經濟能力來訂定應該分擔的義務、金額。 如果你會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那麼頂多只能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但是是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
- 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人若實際於商業上使用該商標為申請基礎,需提交於商業上使用之證據。
-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 Georgia Expo於2015年9月發送的傳單及手冊中使用了VersaTop的產品照片及名稱(如圖一),並表示正在開發自家的「Pipe & Drape 2.0」產品。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1114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1114條: 1.6 工作能力
日本民法728條規定,配偶死亡後,另一方可以申請終止姻親關係。 提出申請的多是女性,希望能藉由解除和公婆的姻親關係,卸下扶養公婆的責任。 賴芳玉指出,目前台灣也有類似的討論,但尚無具體的修法提案。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扣掉婚後的債務,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賴芳玉指出,有些公婆在喪子後會希望能收養媳婦,讓媳婦成為名正言順的「自家人」。 但很遺憾的是,只要直系姻親關係還存在,依民法第1073-1條規定收養就不可能成立。 1114條 媳婦在喪偶後,只有一種情況可能獲得公婆的財產:由小孩代位繼承,繼承財產比例等同於其丈夫與公婆的其他子女的應繼分。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1114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註釋-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此外,是否為類似一造辯論判決的情形影響法院判斷程度不低,若相對人未出庭又未提出書狀答辯,將提高法院准許聲請的機率。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詳細來說,引用實務上判決的見解,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始克成立。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1114條: 1.2 聲請人自陳因相對人而無法請領補助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1114條: 民法第1114條-家長家屬相互間
就商品而言,必須符合兩項條件:商標以任何形式置於商品、商品容器、或相關陳列品上,或黏貼於商品吊牌或標籤。 若因商品性質致前述佈置方式無法實行,則得置於與商品或其販賣相關的文書上;該商品在商業中販賣或運送。 1114條 1114條 而依本文就預設公式作複回歸分析之結果,法院裁定金額時會判斷:「(客觀費用標準-聲請人補助等-聲請人其他月收入)/相對人兄弟姊妹人數」與「是否符合1118-1各款」。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1114條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1114條: 1.10 法院裁定金額與1118-1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1114條: 1.8 相對人無書狀或未到庭
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人若實際於商業上使用該商標為申請基礎,需提交於商業上使用之證據。 若申請人未實際使用該商標,而以意圖使用為申請基礎,則需宣示具有於商業上使用的真實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 為避免變數間具有完全共線性,而造成羅吉斯回歸模型無解釋力的情況,將高度相關的「相對人人數」刪除,只留下「相對人兄弟姊妹數量」。 另外同樣為法院調閱稅籍資料取得的平均課稅所得與總資產,相關程度亦不低,經過測試後刪除「聲請人總資產」與「相對人平均課稅所得」。 本文希望討論的第一個問題為:何種變數會影響法院准許與否的判斷,以及各變數影響法院判段的程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