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詳細資料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法律上婚姻關係存續的配偶,已經離婚的前配偶不會有繼承權,全部的遺產會由第1138條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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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兩岸法律諮詢,該找中國陸師還是台籍大陸律師? 特別注意到,第一個順位不是叫作小孩或子女,而是用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意思是「我生出來的孩子,以及我孩子生出來的」,都算是直系直系血親卑親屬。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胎兒並不是有繼承權,必須視其將來自母體出生時,是否為非死產,始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遺產事務的處理,母親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血親是有繼承順位的區別,順位不同可分配的比例也不同。 至於孫輩、媳婦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若有心想留財產給他們,有哪些方式可解套?

  • 若是真的協議不成,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因遺產繼承的相關訴訟資料繁雜,在檢附遺囑、繼承人狀況及被繼承人遺產總表等資料後,與律師討論評估來制定訴訟策略並提出最佳方案,更能盡力爭取您於訴訟中應有的權益。
  • 答案是不行的,從上面民法的規定就知道,繼承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且與被繼承人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是配偶才行。
  •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 遺囑人在立完遺囑後隨時都可以「另立遺囑」的方式,來撤回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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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鑑於優生學及善良風俗考量,《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也不得結婚。 雖然瓊瑤小說裡的婉君表妹非常美麗,但不論你們多麼相愛,依法還是不能結婚生育子女。 《民法》第967條及第968條規定,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皆在世且有繼承權,則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各得遺產的 1/2。 另一方面,不動產在未辦理繼承前,無法做任何處分,且時間越久可能產生的繼承關係人更多,增加處理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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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 如今生活已重新漸回正軌,感謝陳律師鼎力相助,不勝感激。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這項條文必須搭配第1138條來看會比較清楚,筆者在這邊就將條文內所提及的內容做簡單的整理,以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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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離世後財產又該怎麼辦呢? 當一個人過世後,他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將會由繼承人來繼承。 如果死者在生前沒有特別立下遺囑指定要將部分遺產留給某些特定人士,將會依照民法中有關繼承的規定,交給繼承順位在前的親屬來繼承,這可以說是民法上對於繼承的預設值。 但與夫妻財產制不同,不需要在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前以契約來決定往後的繼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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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經不在了,或是被繼承人本身膝下無子。 這和剩餘財產分配一樣是個會讓某些人不太喜歡提起的話題,因為繼承的前提絕對是有至親過世,讓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來討論家庭成員死後的問題,實在有些殘忍。 但現實終究是殘酷的,繼承是你我遲早都會面對到的問題,縱使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還很長,倒不如趁早了解民法上對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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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有沒有立遺囑、遺囑是否有效通常是遺產分配的前提,原則上只要內容沒有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並且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法院都會予以尊重。 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我們的遺產稅還有免稅額、扣除額等可以扣除,假設某人過世了,尚有太太及子女2人,他的這些免稅額、扣除額加起來是2,055萬。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遺囑要如何保障遺產要怎麼分配?

由於只要遺產不過戶登記到各繼承人名下,所有遺產皆無法管理與處分;所以有些繼承人為了取得較佳的談判條件,故意拒不出面處理,或不滿意其他繼承人的協議,遲遲不肯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造成其他兄弟姊妹的困擾。 簡單來說,就是爸爸在爺爺去世前就不在人世了。 而爸爸又是爺爺的獨生子,或是爸爸的兄弟姊妹也在爺爺過世前就不在了。 這時,爺爺的所有孫子(包括堂、表兄弟姊妹)就能代替自己的上一輩成為遺產繼承人,承襲爺爺的遺產。 A與B膝下無子,A的父母也早已過世,A有兄弟姊妹G、H、I三人。 G、H、I平分另外一半遺產,各得50萬。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兒子、孫子甚至曾孫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並非全部的卑親屬都能繼承遺產。 繼承權會優先落在親等(血緣關係)比較接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上。 所以並非爺爺死後所有的後代子孫都能分到遺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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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我就曾碰過一個女士找我諮詢,她先生因意外過世,領了一筆幾百萬保險金,沒做任何保險金信託,錢直接匯入她的帳戶。 她忙於處理丈夫後事,於是把存摺跟印章交給家人保管,讓他們去支付各種費用,最後保險金被家人領光,演變成她晚上要兼差打工,才能維持她跟小孩的生活。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 也就是所謂「應繼分」,在沒有用遺囑來做安排的情況下,就是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
  • 例外則會受到代位繼承、繼承權喪失事由、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遺囑內容影響。
  • ★備註二:排在繼承順位上不代表就有資格喔!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是指在遺囑自由的情況下,給予各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也就是說是沒辦法以遺囑的方式,完全不給其中一位繼承人繼承任何的遺產。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血親繼承順位為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

當遇到有繼承人失聯、拒不出面處理、遺產分配談不攏,最後可透過法院訴請裁定遺產分割,通常法院即可依照民法的應繼分原則裁定。 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後,即可憑此文件就自己的應繼分部分,向各單位申請繼承登記。 如果以上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就會收歸國庫。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所以,假設有一天前面談到的女客戶與上帝喝咖啡了,但她未婚,沒有小孩、沒有父母及祖父母,也沒有兄弟姊妹,那麼她的遺產便會收歸國庫。 以上是繼承順位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特別提醒,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 再來從下圖表2-11可知,表妹對自己來說,算是四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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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若沒有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時,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養兄弟姊妹,就可以繼承你的財產。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結語:本文向大家介紹了民法所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分配方式,以及應繼分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更了解民法繼承編的內容。

一般人可能會以為只要是家人都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在法律上,遺產繼承的分配方式以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並分為「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 本案例是針對請求遺產時,誰可以請求遺產、可以請求多少遺產、遺產稅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及遺囑的效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我的爸爸是爺爺收養的養子,3年前爸爸外出工作時和砂石相撞,發生重大車禍過世。 我跟爺爺感情很好,爺爺中風後臥床不起,身體健康每況愈下。 遺產分割是繼承人隨時可以主張的權利,可以用「分割協議」和「分割訴訟」兩個方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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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另外,依法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不然會被罰鍰,以及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但有些人以為逕自提領屬於自己均分部分的存款、或賣掉股票或不動產就好了,小心此舉會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繼承權,被繼承人的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若因為遺產繼承糾紛爭執不休,也能委由律師也能代理您出面進行協議或介入調解,以專業的意見推進談判的過程。 若是真的協議不成,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因遺產繼承的相關訴訟資料繁雜,在檢附遺囑、繼承人狀況及被繼承人遺產總表等資料後,與律師討論評估來制定訴訟策略並提出最佳方案,更能盡力爭取您於訴訟中應有的權益。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兒女怎麼分配財產?2個關鍵可能讓你的遺產「充公」

在法律上行為能力和遺囑能力是分開的,依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只要年滿16歲就具有遺囑能力,不需要等到成年就能獨立訂立遺囑,只要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也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能有效喔。 遺產訴訟屬於民法家事案件,一個審級告一段落平均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依照個案的複雜程度、法院排程等等因素,訴訟時長會有所增減變動。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因此婚後沒子女、父母也離開了,但是有兄弟姊妹,這人的遺產就變成配偶拿走一半,剩下一半由他的兄弟姊妹拿走平分,配偶無法繼承全部遺產。 因為長輩認為談遺產很忌諱,或是他們會認為子女為了貪圖繼承利益,事先有所圖謀。 因此當談論到這個議題,往往沒有下文,我們也很難去接觸到客戶的父母,無從去幫他們做任何規劃,事實上也很少碰到客戶已立了遺囑。

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我要拿他一半的財產!」 當愛已成往事,我不想給可以嗎?

而萬一女兒死亡,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萬一是女兒不想要繼承父母親的遺產,民法第1174條則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單身遺產繼承順位及房屋繼承順位有什麼差?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