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譯民法第1140條規定,發生代位繼承的要件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 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
我們來看看民法繼承順位圖是怎麼安排的。 第二種情形,則是當原本的繼承人因為有民法§1145第1項各款的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一種情形較好理解,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如果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由其代位繼承。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1140條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分配、代位繼承、女兒能繼承嗎?
(三)林秀雄教授見解:代位繼承之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各子股之公平,亦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 代位繼承人依第1138 條第1款之規定,本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只因第1139 條之規定,使其繼承權受到阻礙。 今因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代位繼承人自當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基於其固有繼承權來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3 所以在民法第11 條父子被同時推定死亡的情況,此時兒子即非適格之繼承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 中華民國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被 … 人須曾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 …
-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 繼承權才會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 從這項條文內我們可以得知,一個人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是「下面的人」。
- 代位繼承人必須要是原本的繼承人(即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有代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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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爸爸又是爺爺的獨生子,或是爸爸的兄弟姊妹也在爺爺過世前就不在了。 這時,爺爺的所有孫子(包括堂、表兄弟姊妹)就能代替自己的上一輩成為遺產繼承人,承襲爺爺的遺產。 這和剩餘財產分配一樣是個會讓某些人不太喜歡提起的話題,因為繼承的前提絕對是有至親過世,讓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來討論家庭成員死後的問題,實在有些殘忍。 但現實終究是殘酷的,繼承是你我遲早都會面對到的問題,縱使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還很長,倒不如趁早了解民法上對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繼承順位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1140條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民法繼承)
比如為了繼承,而故意在自己父親的飲料下毒,或是其他蓄意謀殺的行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1.第一類土地(或建物)謄本或土地(或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2.3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有效期限:有關「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所核發之戶籍資料下載期間為3個月,逾期原申請資料系統自動註銷,須重新申請。
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 … 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以知道繼承人是有順位的由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但是如果有例外的情形,就是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的 … 不是法條內寫到的四個對像都能繼承遺產,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早已死亡),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經不在了,或是被繼承人本身膝下無子。 繼承權才會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1140條繼承順位: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二)固有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承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亦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間均為兄弟姊妹。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是「應繼承人」於死地,如果沒有成功致死,但因此而接受刑法制裁的人,也會失去繼承的權例。
因此,C、D、F的應有部分各自為1/2、1/4、1/4。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被繼承人的養父母也包括之,但此時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之生父母無繼承權。 假使子女代位繼承後發現負債大於資產時,也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並記得把握時效內完成,且辦理後記得提醒其他繼承人。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1140條繼承順位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1140條繼承順位: 何謂「再轉繼承」? 什麼時候會發生?
§1140:直系血親卑親屬在X死亡時,若先死亡或失去繼承權,則由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 … 正常情況下媳婦對於公婆是沒有繼承權的。 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探討 繼承人順位 前,要先弄懂繼承人總共有哪些?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孫子、孫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1140條繼承順位: 「離婚後,我要拿他一半的財產!」 當愛已成往事,我不想給可以嗎?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因此,拋棄繼承權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再轉繼承」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死亡再發生繼承,是由爸爸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和依照爸爸的第1-4順位繼承人順序共同繼承。 但如果在獲得繼承權之後,該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也就是說該繼承人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權再由該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等再轉繼承其應繼分,就會是形成所謂的【再轉繼承】。
只要爸爸或爸爸的兄弟姊妹還在,孫子就不會有繼承權。 從這項條文內我們可以得知,一個人身故後,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是「下面的人」。 所以可以常常在電視劇上看到某某某從自己的父親、祖父那邊得到龐大的遺產,富二代和富三代也是這麼來的。 所以,只要被繼承人有後代,其他親屬基本上是不用妄想得到遺產(遺囑例外)。
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 1140 條繼承順位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1140條繼承順位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代位繼承,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請見圖1。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 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1140條繼承順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再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喔! 所以當甲的父親乙過世時,雖然身為乙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甲早因車禍過世,但是甲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也就是乙的孫子,可以代位自己的父親甲向乙繼承這棟價值8000萬的透天別墅。
1140條繼承順位: 配偶之應繼分
依土地法73-1條規定,如有超過一年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將列冊管理, 列管15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 …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之順位: … 因為依照民法1140條,由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1/6,配偶繼承遺產2/3;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1/2。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1/4,配偶繼承遺產1/2;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1/2。 1140條繼承順位 ➤舉例來說:小明原本可以繼承父親阿龍的一棟價值300萬的農地,但是在阿龍尚未過世前,也就是繼承還沒開始前,小明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過世,留下自己的小孩瑞兒。 民法第1140條明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才有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之可能,而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在圖1中,是指被繼承人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B與C兩人。
1140條繼承順位: 關於我
子女輩份無人繼承,就會找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個順位(孫字輩)。 民法 第759條: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 依民法規定,除配偶外,其他繼承. 1140條繼承順位 22、養子於養母死亡後,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則其是否仍得依民法第1140.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亦是「繼承」時常見的內容之一,然而拋棄繼承代位繼承連結是什麼? 關於民法代位繼承疑惑的地方,律師將於這篇幫你解惑,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 … 註二:本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1139、1140條規定訂定,如有遺漏或錯誤 … 因為,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乃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子女,也 … 而且,民法第1140條更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
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人順位?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繼承遺產】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代位繼承要件如下: (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民法第1140條 … 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始有適用,第三順位(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 … 依據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之要件為繼承人(限第一順位:父母子女直系間)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代位繼承。
謂繼承開始後,被代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前死亡,由被代位人之繼承人再為繼承,亦即由繼承人之繼承人間接繼承被繼承人之情形,其非代位繼承。 某人病故,配偶健在,育有三子女,遺有房子一棟,夫妻共同持有,其中一女已聲明放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繼承分配。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另一個要注意的是,因為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這時依然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1140條繼承順位: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因小林是民法1138條所訂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故應於老林往生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 … 依民法1140 條規定:「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 第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只有配偶一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 … 當一個人過世後,他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將會由繼承人來繼承。
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順序與配偶的應繼份
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140 條中之「繼. 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依民法第. 二為代位繼承說,即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並未 … 亡,其子女皆先於蔡女死亡,因親等較近之同一順位直系.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生下的人(子女)」、「生下自己的人(父母)」當然也包括「自己生下的人所生下的人(孫子女)」、「生下生下自己的人(祖父母)」。 自身血脈的來源與傳承者,就是直系血親。 兄弟姊妹雖然與自己是同一個父母所生,但他們與自己的出生無關,只能算是「旁系血親」,父母的兄弟姊妹(叔叔、阿姨等)道理相同。
所以當親人往生後,建議還是要對所有繼承順位的繼承人進行通知,方便規劃後續的安排。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有權利來繼承死亡者的遺產,我國法律規定除了配偶為繼承人外,直系 …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因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及 …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限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