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偽造文書詳細懶人包

偽造文書罪其實是一種犯罪類型的統稱,又可以大致分為偽造私文書(刑法§210)、偽造公文書(刑法§211)和偽造特種文書(刑法§212)三種犯罪樣態。 而涉及的文書種類不同,則構成不同條的偽造文書罪,刑責也不一。 刑法偽造文書 刑法偽造文書 目前在刑法中有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以及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刑法偽造文書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因此,假若B偷偷竄改發票上的數字,使得發票上的號碼看起來跟頭獎號碼完全一致,則B就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的「變造」私文書罪。 )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的行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刑法偽造文書: (一) 偽造文書定義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 1.實務認為,偽造私文書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行為人為追索債款而提出偽造的借據,只要對方於行為人確實負有此項債務,便不足生損害於他人,而不構成偽造文書。 多數學說則認為,文書的公共信用,著重於其作成名義的真實,但其記載內容的真偽,亦不容忽視。 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偽構,亦即如果文書的內容和真實一致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

刑法偽造文書: 偽造には有形偽造と無形偽造があ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刑法偽造文書

不管簽上去的名字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會損害別人對文書的信賴,就會是偽造行為。 因為有形偽造的前提是「無權」製作的人冒名製作,所以當行為人是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或是他本來就有製作的權限時,則縱使有不實記載的內容,也不算是偽造。 換句話說,只要有「為了使用而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的行為,不需要去討論該偽造行為是否有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就能成立犯罪。 刑法中處罰偽造與變造行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第12章偽造貨幣罪、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而偽造與變造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並不相同,前者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後者則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

刑法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以上是偽造文書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其實偽造文書是刑法法典裡的1個章節,正確的說法是「第15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除了前面說明的第210條到第212條以外,還有第213條到第220條都算在偽造文書印文罪的範圍裡,像是偽造公文書與公務員偽造文書就是兩種不同的偽造文書罪別,偽造他人簽名也是其中1例。 以偽造特種文書為例,「處9,000元以下罰金」指的是罰金刑,但如果是易科罰金則是將原本要被關的天數變成新台幣繳給國家換取自己的自由,簡單來說就是「錢錢交出來,我可以讓你不用被關」。 另外就上述3類偽造文書罪觀察,只有偽造特種文書(9,000元以下罰金)有探討「偽造文書罪罰金罰多少」這個問題的價值。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偽造文書 刑法偽造文書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刑法偽造文書: 何謂「偽造文書」?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 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刑法偽造文書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告訴乃論嗎?偽造文書罪3重點一次釐清! – 法律010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偽造文書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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