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詳盡懶人包

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立委助理費案延燒,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痛批,高虹安新聞一出,蛋價飆升、行政院長蘇貞昌眷戀官位不下台、台南88槍案、12億棒球場等案全部被模糊焦點,選前被罵翻的《數位中介法》要悄悄地被夾在《選罷法》排黑條款中通過,國人離要被禁言的日子不遠了。 此外,草案也規劃籌設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台,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關於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角色,翁柏宗解釋,這是屬於介接各部會的中介法,NCC不定義違法內容,而是藉此法連接到實體世界、相關部會的作用法,再由各部會作用法認定違法狀況。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延燒,選舉又將屆,民進黨內人士憂心,好不容易挺過新竹前市長林智堅論文門案,又接連柬埔寨人球、數位中介法…

他甚至直言,不相信沒有送「行政院」法務審查,因未經過法務審查,是不會送公聽會,不要在那兒瞎掰,說還沒送「立法院」,不是正式的,還在收集民意。 這麼重大的草案,一定經過法務提供意見,表示NCC跟「行政院」法務是沒有意見的,只是接下來看大家的反應如何,沒想到反應這麼激烈,激烈到年底選情撐不住。 自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頒布以來,新興的數位資訊服務相繼出現,觸角逐漸擴及通訊、消費、商務等各大領域,影響民眾日常生活甚鉅。 但新興服務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社會整體及個別使用者形成了新世代的挑戰與風險。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國際要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先前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因內容幾乎全面限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社會反彈緊急喊卡,NCC主委陳耀祥也明確表示,若還有爭議就不會續推中介法。 不過民眾黨美女發言人徐千晴16日在臉書指出,政院15日通過的《選罷法》修正草案中,民進黨本想強渡關山的《中介法》,竟被悄悄偷渡通過了。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8月18日,NCC舉行第三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並邀請PTT、Dcard、巴哈姆特等社群平台業者與會,討論草案規範相關事宜。 與會業者於說明會上表示當前草案有許多實務上難以達成的面向,例如「業者需擔負平台是否流傳不當言論或非法內容」的管控義務,業者該依循何種標準以判斷訊息「屬於不當言論」,容易引發爭議,也可能進一步導致網友的言論自由受到侷限,而業者如果不進行管控,恐遭罰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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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職機構主要功能為稽核單位,但是稽核單位本身的行為就是用特定的標準對其他平台業者做思想審查,儘管有設置監察人,但仍然沒有改變思想審查的事實。 第四十四條不該為之一,而是應該要兩者都有才可以,否則到時候監察人沒有履行職責怎處理??? 且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提到的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必須是官員,這樣才能讓立委做質詢做考核。 監察人遴聘(派)、解任之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緊急資訊限制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屆期後、聲請人撤回資訊限制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資訊限制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網路沙龍—

相較於過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 例如中介法第18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平臺的內容如認為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且在法院審查核發限制令之前,主管機關可以行政處分,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第19條要求法院審查認為有理由者,核發資訊限制令,以移除或限制接取該資訊,中介業者需配合限制令處理。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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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要負擔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違反義務可開罰50萬元到500萬元。 主要在於規範網路平台,例如PTT,當有人在上面發言或者刊登訊息、文章時,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嚴重的限制,甚至刪除。 這套法案想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全然是不好的,例如要求網路平台要建構消費者的爭議機制,也盡量希望網路平台可以公開化、透明化。 但是,這套法律,因為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 賴祥蔚也向NCC提出兩個建議,第一個,我們學歐盟,那應該是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4500萬人的才管;第二,如果擔心有人在網路上亂講話,那我們要做的應該是落實「實名制」,例如現在臉書有很多詐騙廣告,有時候去追查,但臉書稱「不知道這個詐騙的是誰」,這就是不對的,落實實名制,也許才可以保護消費者,也同時不要影響到網路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全台縣市正副議長出爐 當選名單一次看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另外,草案亦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的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規範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包括線上平台等業者,透過此法介接各部會認定違法範圍,並課予義務,亦規劃設立專責機構協調多方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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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上述疑慮,NCC 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表示,草案第 6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條有明訂業者不負主動監控的義務,不會要求業者主動破解加密,雖然有將人際通訊服務提供者歸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並課予配合資訊限制令的義務,但「法律不會強人所難」,資訊限制令的內容必須選擇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如果選擇的是技術上所能做到的部分,業者自然仍有配合的義務。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 主管機關未來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包含Google、臉書、YouTube, Dcard、LINE等所有業者,配合加註警語、下架資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炸鍋 民進黨內嘆NCC:真是豬隊友

據草案內容資訊提到,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最高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曾更瑩指出,台灣電子商務發展成熟,也有非常多的模式,是否都適用草案,定義應該更清楚,如果平台服務跟言論沒有相關,不一定要納入管理,舉例來說,線上叫車平台也符合草案定義,但如果納管,沒有太大意義。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負擔四大義務,第一是風險管理,第二是每年風險評估,第三是獨立稽核,NCC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四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000萬元。

草案內容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如有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本於8月22日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卻掀起不小社會輿論,質疑草案根本侵犯言論自由、NCC是否該這樣做。 對於該法國內外商業、非營利平台在說明會上全數出聲反對,據臉書粉絲專頁「己爸偶」特別整理各代表說法。 相比之下,依數中法草案的規定,不論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傳輸或儲存的資訊,是與恐怖主義或兒童性剝削與虐待有關的內容,或是單純土地所有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的強制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主管機關都能向法院聲請核發「資訊限制令」。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創作自由上香串】原來「數位中介服務法」已經在今天上路了

因未主動向用戶提供拒絕 Cookie 的選項,微軟遭法國監管單位開罰 6000 萬歐元 來自法國的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客邦由台灣最大的出版集團「城邦媒體控股集團 / PChome電腦家庭集團」所經營,致力提供好懂、容易理解的科技資訊,幫助讀者掌握複雜的科技動向。 T客邦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採用網站分析技術,若您點選「我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NCC 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在說明會中強調,考量到我國欠缺歐盟建構的協調機制,網際網路又不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能夠透過執照制度建立起可管控的環境,因此專責機構的建立應該從「多方治理」的角度出發,而非「管理」或「強制監理」。 BadX團隊榮獲2022 DIGI+ X TCA全球數位新星大賞第三名。

今天是新任台北市長、台北市議員就職,民眾黨4位新科議員黃瀞瑩、陳宥丞、林珍羽、張志豪,一同出席就職典禮,由於超過3人當選,… 民進黨在中評會主委賴瑞隆親坐鎮台南、中評委管碧玲坐鎮高雄下,順利擊敗國民黨對手,以及尋求連任的無黨籍議長郭信良。 民進黨在驚濤駭浪中守住台南市議長,地方派系之爭看似尚未結束,正國會的6名議員雖一早聲明「含淚投給黨」,也為後續的民進黨內關係投下變數。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頻道區塊化機制NCC採虛擬雙載方案 業者可小範圍試行

NCC 傳授「三不五要」撇步 因應智慧型手機的資安風險及威脅日益升高,且與民眾隱私個資密切相關,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年來都會公布手機內建軟體資……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巴哈姆特作為台灣原生社群平台,草案中雖有免責條款,平台業者除了公共安全、國安議題可能容易判斷外,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並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七、內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人口販運、婚姻平權、新住民歧視等相關事宜。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調查、詐騙、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販售毒品、槍砲彈藥、販售贓物、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賭博等相關事宜。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公共衛生、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身心障礙權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等相關事宜。

  •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應尊重多元文化發展,對網路治理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機制,採行適當措施。
  • 相比法院必須在 4 小時內決定是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核發「緊急保護令」以因應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明顯緩不濟急。
  •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 財經中心/周希雯報導升息預期升溫加上美光由盈轉虧,美股4大指數全面下挫,台股今(23日)也跟著跌,早盤開低下跌逾200點,昨(22日)收復的半年線又失守,指數低點跌破14200點,面臨低點14157 點保衛戰。
  •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本於8月22日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卻掀起不小社會輿論,質疑草案根本侵犯言論自由、NCC是否該這樣做。

不過近期民進黨內被敗選檢討低氣壓籠罩,日前黨副秘書長林飛帆罕見對台南市長黃偉哲開炮,卻被前議員王浩宇反嗆,但新科桃園議員魏筠是跳出來力挺林飛帆,要是沒有太陽花,民進黨可能已經滅黨。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具散布非法內容並造成社會傷害之高度風險的極大型線上平臺(Very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large platforms)。 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蔡英文總統請辭黨主席,並認為經濟數據與人民實際感受有落差,執政團隊需深切檢討。 對此,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河認為,今年稅收超徵4500億元,財政部長卻說不考慮還財於民,不禁直言「跟人… 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日前問美國,並在國會發表演說,吸引全球目光,也獲得拜登政府18億美元軍事援助。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NCC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業者憂把關內容須承擔求償風險

為了使法律足以因應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的進展,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將奠基於《電子商務指令》既有的指標性原則,為現行法制結構進行強化及革新,以期促進網路安全環境、保障基本人權,並確立健全而有效的監督架構。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民眾不滿與不安,賴祥蔚建議民眾,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台灣是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就是可以選舉的時候可以展現民意,也可以主動的跟主管機關表達想法,或者是詢問在地選區的候選人,對於這個相關法案的態度是什麼。 總歸來看,賴祥蔚說,《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首先會衝擊本土業者,一般的業者他們沒有能力去審查內容有沒有違法;再來,它會造成網民的言論自由受到限縮,「不管你在網路上寫什麼,只要有人檢舉涉嫌違法,就可能被迅速下架」。 ,其中資訊儲存服務又包含線上平臺服務及指定線上平臺服務,規範個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盡之相當義務,以及逐級課予特別義務,以有效率之管理架構因應數位中介服務衍生之問題,以及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重大系統性風險。

認證舉報者提出大量不明確或不適當之通知時,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檢具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異議處理等相關事證及理由,向主管機關舉發。 講白話,這個做法就是各法規主管機關先針對特定資訊向法院做聲請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僅聽取了各法規主管機關的釋明內容,這樣單方面的證言聽取,沒有給予另一方的相關權益者委任律師可以同時舉證證明各法規主管機關的釋明內容不足的機會。 線上平臺服務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範圍、認可及廢止認可方式、委託、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聲請,由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或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代理人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新聞深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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