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種方式有時候勞工也不願意,畢竟早點下班比較重要。 如果只因為額外1小時的加班,還要多延宕半小時下班時間,為何不直接從5點加班到6點就好呢?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假如勞資雙方都希望這樣,建議在加班前提早讓勞工休息。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且勞基法第24條第1項既規定加班費是以「小時」計,則若雇主若與勞工約定以「半小時」為加班申請及加班費計算單位,對勞工而言更是優於法定之標準,反而更有利於勞工,理論上應無不許之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那加班費既然沒有限定計算時間的基準,是不是就代表可以與員工自行約定呢? 勞基法工時制度的雜亂無章,從早期的1週48小時,到現在的1週40小時,加上全年52週的一例一休,國定假日12天及特別休假3~30天。 如果碰上急單,或颱風天停班停課,於勞工權利意識抬頭及勞動檢查介入之下,五花八門的「工時爭議」必然一一浮現,勞動檢查來了,罰單來了,事業單位就列入「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布專區」血汗工廠的黑名單。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在正常工時八小時後,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34,在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67。 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不然也是違法的喔! 這邊要特別提醒,勞動基準法§35 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有規定加班時數上限,一旦超過上限即使給足加班費仍違法。 除非有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否則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律不能超過12小時。
雇主單方要求,即令有約定因為違法,對於勞工沒有拘束力,而且內容上也牴觸「有工作即有報酬」的勞動法原則。 法律行為若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為無效,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之法律行為應無效,但無效並不是表示尚作沒有加班這件事,而是應該回歸勞基法計算每分鐘之加班費,此處請參上文一的說明。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是民事法律關係之根本精神,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拘束,僱傭契約自不例外。 雖然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之最小單位,在雇主合法取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權利時(依前述法定方法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仍應該「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攤開阿德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0000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如果沒有天災等特殊狀況,即便勞工同意來加班,公司照樣會違法。 勞基法當中定義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工因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以及「制度上經常可以領到」兩項標準即可,因此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雇主可否規定加班須滿30分鐘、1小時才能領加班費?
規定以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來計算,轉換成小數是「1.333……」,公司自動捨去後面的循環小數,變成低於勞基法了。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建議用分數計算,或直接改採「1.34」、「1.67」更保險。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 尤其可以看到法院判決實務說法:「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期待企業也能知道現行法院見解,或是法律上就能明確讓大家(業主、勞工),企業可以在管理上有因應方法,勞工也可以知道自己權益。
-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 依訴願人提供之行車日報表,顯示訴願人並未一次給予勞工陳君及林君30分鐘休息時間;又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不應僅以實際駕駛時間為限,該行車日報表所載休息時間係為等待下班次之短暫空檔,縱不需駕駛車輛,仍處於受約束狀態,難認為勞工得自行運用之休息時間,是訴願人所稱,尚難採認。
-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 女性另外還有每月1日半薪生理假、8週全薪產假,男性則有陪產假及陪產檢假共7日。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式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或3分之2以上。 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算法,月薪制勞工是以工資總額除以240來計算,公司若只用底薪來計算當然會違法。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尤其可以看到法院判決實務說法:「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期待企業也能知道現行法院見解,或是法律上就能明確讓大家(業主、勞工),企業可以在管理上有因應方法,勞工也可以知道自己權益。 如果勞工基於業務需求,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時,加班期間所得工資應以實際加班時間計算比較合理,雇主不能因為計算程序的繁複,要求勞工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的加班時數。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為避免事業單位不懂法令而觸法,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供「法令遵循健檢服務」,業者可依需求提出申請。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公司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半小時必看介紹
(金豐企管總經理林光雄)且即使符合上述情況,亦須經勞資雙方書面簽訂「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無得再行遞延。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此篇文章即是想為大家解惑有關於加班費計算的迷思,並且給予加班費計算基準之建議,望能增進企業雇主與員工間的權益保障。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在很多產業中,「責任制」被拿來當作不發加班費的藉口,其實是違法的! 根據勞基法,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加班前2小時,公司應該給付1又3分之1的時薪,若再加班2小時,時薪則調高為1又3分之2。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怎樣算「加班」?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而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對於勞工並無利益,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於勞動事件法109年1月1日施行後,更有法院見解援引該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規定,認為勞工出勤紀錄上記載之逾時簽退時數,原則上即應全部認定為加班時數,不可僅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 法律行為若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為無效,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之法律行為應無效,但無效並不是表示尚作沒有加班這件事,而是應該回歸勞基法計算每分鐘之加班費,此處請參上文一的說明。
- 《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式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或3分之2以上。
- 如果碰上急單,或颱風天停班停課,於勞工權利意識抬頭及勞動檢查介入之下,五花八門的「工時爭議」必然一一浮現,勞動檢查來了,罰單來了,事業單位就列入「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布專區」血汗工廠的黑名單。
-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 如果勞工從下午1點到5點都在工作,已經連續工作4小時,那麼接續加班就會違反第35條規定。
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亦即,若是雇主有使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要求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否則員工是可以不配合公司加班的。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相關新聞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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