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本案楊君於六十三年接受事業單位資遣時,並未提出異議,且已領取資遣費,勞動關係應已終止。 但前後兩行為的間隔,以未滿三個月為限,故若已滿三個月時,始再和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或始繼續履行原約時,則其前後年資即不得合併計算。 若員工對薪資福利、工作相關問題、績效考核制度等相關工作權益問題,員工需要抱怨、事情反應、建議提案等意見, 只要一通電話或是一封E-mail,我們都可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派遣同仁的問題,做最好、最快速的服務與溝通協調。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離職未滿三個月: 法律論壇
至於勞工工作年資中斷者,同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離職未滿三個月 勞基法離職未滿三個月 依該項規定解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除因辭職、解僱、資遣等契約終止之事由,可認原勞動契約消滅,勞工嗣後重新任職,應認成立新契約,前後工作年資應分別論計。 有關中華工程公司與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尚未屆期即行資遣,並具領資遣費,未超過三個月重新訂約,年資應否併計疑義乙案,查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本案中華工程公司與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尚未屆滿即行資遣並已具領資遣費,自與上開規定不符,有關勞工之工作年資,僱主得不予併計。 勞工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其原有勞動契約已終止,嗣後再受僱於原事業單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前後工作年資可不併計。 事業單位如同意前後年資准予併計特別休假時,是否須再任服務滿一年後再給假,亦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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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即是勞工離職回任工作之情形,在法律上,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而所謂「因故停止履行」僅限於「不定期契約」之情形,限於原勞動契約尚未經合法終止的情形,才有所謂「繼續履行原約」的問題。 至於定期契約屆滿勞動契約業已消滅,所以才會產生「訂定新約」的狀況。 按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止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故對上開條文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事由離職,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均應合併計算。
本案張君於民國六十二年間被判處徒刑二個月,經公司開革,勞動契約即已終止,嗣後再以新進人員僱用,如勞資雙方無特別約定,其年資自應從再僱日起重新計算。 本案臺中市○○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勞工黃○○雙方研議訂下備忘錄,應屬雙方契約之內容。 該公司重新僱用已退休之勞工,新勞動契約即已成立,年資應重新起算,日後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勞動條件仍不得違反勞工法令。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基法離職未滿三個月: 勞工自請離職,未滿三個月再受僱者,其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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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資是按工作日數、時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