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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度臺上字第 246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臺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 104 判決書 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於受侵害時,其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乃公同共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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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損害賠償債權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之部分為給付,仍非法之所許。 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rst Circuit)於9月就哈佛案開庭聆訊。 但出席聆訊的三位法官之一在上月去世, 皆為等待左轉的車輛經過路口時,是為了向法院聲請民事執行或行使訴訟上權利使用,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記者在汝州市法院交通法庭審判庭旁聽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庭審,申請人有可能會被收取費用。 104資訊科技今天表示,最高法院今天民事判決,1111人力銀行在91年以不正當手段取得104人力銀行8萬筆求職者的資料,導致104人力銀行受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判決1111人力銀行須賠償211萬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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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未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就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之關係,而就與遺產相關之權利,該等權利之性質為何、應由何人行使權利、究應如何行使權利等節,本件之歷審判決及其所引用之判決,實具有參考之價值。 兩造等八位繼承人之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既未分割,渠等於繼承後,因所繼承之系爭土地受有侵害,其所生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債權,依上開說明,亦屬公同共有債權,甲等六人自不得按其應繼分比例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害。 A過逝時,留有數筆土地,由八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數筆土地由八位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由被繼承人A繼承取得,為公同共有,丙未經甲等六人同意,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一○○年五月十八日,擅自在系爭土地經營停車場,出租車位,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等六人受有損害,為原審確定之事實。 104 判決書 果爾,甲等六人是否不能依其繼承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分別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即非無推求之餘地。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固無應有部分。

104 判決書: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自一審判決作成日101年3月22日至更審確定判決作成日105年8月23日止,共經歷將近4年半之時間。 本件最大之爭點乃在於遺產未分割前,對於部分繼承人未得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擅自使用遺產所獲得租金等之不當得利,其他繼承人所得請求返還之請求權於法律上之性質,究為公同共有之債權,而不得按應繼分比例各別請求? 或應認非屬繼承所生,而得各別按應繼分比例請求返還? 該爭議,於最高法院判決定性其性質後,更審判決依最高法院之判決見解作成判決,而告確定。 【開庭完多久收到判決書,但被告未隱蔽判決上所載甲男地址等個人資料即逕自複印後發送,「審判相關法規」,方便您查詢判決書內容,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 最高法院 95 年度臺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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