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勞基法9大分析

而內政部75年12月12日台(75)內勞字第463132號函亦規定:「「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之稱月或年者,可依民法第123條規定,依曆計算。 這個案子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日薪制工人的月薪要不要符合基本工資」;九月份的調解會上,資方即是以「日薪符合基本工資、月薪不必符合」來辯駁、主張勞方沒有理由依十四條要求資遣。 本中心所派調解委員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調解會上就是主張「部份工時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不同規定,並對其他兩位調解委員及勞工處科員說明,使調解方案做出傾向勞方主張的認定,唯資方不同意。 月薪制的周休二日休假、特休和國定假日都有算薪水,月薪制的日薪規定算法是 ÷ 30天,加班和請假以這日薪標準計算;而一般的日薪制和時薪制是有做才有薪水。 2.《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日薪」的基本工資,如果是用算天的日薪制,日薪必須不低於基本時薪x 8,2021年就不能低於1,280元;一樣的,超過正常工時的就要算加班費。 又查本件被告全逸公司、暘昌公司、等均違反上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進而導致本件職災,使原告受有傷害,則依上開規定,被告全逸公司、暘昌公司等均應依上開規定,負連帶補償責任。

日薪勞基法

①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職災須由專人全日照護3 個月(骨折癒合期),縱原告係由親屬看護,惟被告等仍應依新北市地區專人照顧生活起居之合理看護費用每日2,000 元,賠償原告看護費用180,000 元(計算式:2,000 元×30日×3 個月=180,000 元)。 ②原告主張其所受傷勢,因而請求減少之勞動能力比例為17%等語。 此亦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後認原告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為17%,是以本院審酌應以上開勞動能力減損比率表作為原告勞動能力減損之標準。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就原告支出健保自負額29,385元及請求看護費用180,000元,並不爭執。

日薪勞基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延伸規定-1: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計算平均薪資時,防疫隔離假的請假天數以及工資不列入計算。 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外,雇主不可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因此應優先使勞工在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也就是不連續工作超過 6 天。 加班費計算:以下將根據勞基法第 24 條,詳細介紹月薪制、時薪制勞工不同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也可以直接點擊前往了解 月薪制、時薪制。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2 週彈性工時第二種安排方法(歡迎點擊右鍵下載儲存!)【 4 週彈性工時 】算法:以 4 週為一個單位,在每日工作時數最多 10 小時;4 週內的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160 小時的前提下,可將 4 週內的總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兩年多來,公司經常通知呂小姐「明天不用上班」或休長假「等通知再來上班」,形同無薪休假,至每月工資只有一萬元左右。 在多次與本中心研究後,呂小姐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資遣,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九月調解不成立後並申請法律扶助,請求資遣費及未達基本工資、強迫無薪假的補償共27萬元。 勞方並向縣府請求勞動檢查,縣府一度口頭稱「無法認定」,但本中心仍堅持月基本工資的規定適用於全職工人,縣府最後才發出公文表示資方違法;這也使得資方開始四處尋求私下溝通管道。 十一月底,經新竹縣議員何淦銘大力協調,最後以勞方訴求總額四分之三的金額和解,以20萬元、開立「虧損及業務緊縮」的非自願離職單達成協議。

日薪勞基法: 對照上圖「國定假日加班」薪水算法:加班8小時以內薪水 = 時薪 x 2,第 9-10 小時薪水 = 時薪 x 1.34、第 11-12 小時加班 = 時薪 x 1.67。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日薪勞基法: 法令專區

本件判決為被告暘昌公司、賦鑫公司、鄭X元敗訴之判決部分,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2.被告辯稱系爭職災之發生前原告在安全承諾書、危害告知都有簽名,原告自身不遵守規定,在不應施作的地方工作,且有喝酒,與有過失等語,並據提出承諾書為憑。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日薪勞基法

以今年的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來看,部分工時勞工的投保級距區分成11的等級,雇主應按照其實際領到的每月薪資總額來對照應投保在哪個級距,避免有高薪低報的情況。 而且,考量到領基本工資時薪者多數是部分工時勞工,為了照顧到這些勞工收入不如全時工作者穩定,又往上做些調整。 因此基本工資時薪換算下來,會比月薪制的基本工資高很多。 日薪勞基法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日薪勞基法: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根據《勞動基準法》中指的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2023 年開始,若是一般上班族的月薪低於 26,400 元,或者是工讀生、臨時工等時薪人員,在每天工作八小時之後,卻每小時領不到 176 元,雇主皆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可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日薪制」是按日計薪,但領薪週期可能不固定的制度,有的是月領、周領、日領,但不管如何,只要是勞基法上的合法勞工,不管是怎麼領的「日薪制」,都可以和一般「月薪制」的勞工一樣,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差別只是在於兩者的計算方式不同而已。

日薪勞基法

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職缺,在招募時必須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也就是說月薪未達四萬元的工作,在招募訊息必須明確寫出薪資的上下限範圍,例如24,000元~30,000元,不能寫「面議」或只寫「24,000元以上」或「最高30,000元」。 經常看到的招募訊息錯誤,例如限男/女性、男/女性尤佳、未婚尤佳、限幾歲以下、五官端正等等。 招募當然要有篩選的資格條件,例如學歷、經歷、技能、證照等,但千萬不能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的歧視條件。

日薪勞基法: 員工加班費、勞健保搞不定?5大QA一次解答老闆最煩惱的問題

雖然部分工時勞工常見約定為時薪制,但實務上也存在著月薪制型態。 若約定為月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則約定每月薪資不低於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即可。 日薪勞基法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例假日我們會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加班費計算,合法例假日加班及非法例假日加班。

  • 在民國96年以前,月薪與時薪是還沒有脫勾的,也就是說,當時基本工資的時薪,就是最低工資,假設是15,840元,直接除以240=66元,年輕打工族當時的基本工資時薪就是66元。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 此亦據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後認原告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為17%,是以本院審酌應以上開勞動能力減損比率表作為原告勞動能力減損之標準。
  • (3)每月或ㄧ個月指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於計算ㄧ日工資時,以約定之月正常工時工資總額除以該月實際日數(可能是31日、30日、28日或29日)推計之。
  •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為確保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均納入雇主應負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 觀之要派單位為實際指揮監督勞工具有實質雇主之責任,舉輕以明重,自應由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單位共同負擔職業災害之補償責任,應為適當。 原告請求被告天鵝湖公司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62條之規定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云云,實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被告天鵝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丙○○與被告天鵝湖公司連帶負責,於法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即事業單位依此項規定連帶負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者,必須該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招人承攬為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日薪勞基法: 企業遣散員工要做兩件事:資遣通報 vs. 資遣預告 3年前

行政院今通過「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何志偉認為,若朝野有共識,應該最優先處理;至於發放方式及時程,行政院應該盡快對外公布,畢竟公共政策最不好的就是不確定性。 一名美國網友在社群平台《Reddit》轉貼一段印度婚禮影片,影片中新郎與新娘離開婚禮前,新郎竟然回頭吸吮媽媽的胸部,兩人都無懼外界眼光,媽媽也露出自豪表情,新郎更是靠在胸部旁邊給賓客拍照。 這樣詭異的畫面引發熱議,不少網友都傻眼直呼,「我是印度人,絕對沒有這樣的習俗,這可能是某種邪教儀式」、「那女兒應該怎麼做?」、「媽媽的兒子達到了一個全新的水平」、「媽寶男無誤.」。

是被告鄭X元與被告被告暘昌及賦鑫公司間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惟就被告鄭X元、及被告暘昌、賦鑫公司渠任一人如已就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人就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併此敘明。 ①原告主張自108年1月17日職災發生後,原告依照醫生建議食用營養品,共計支出24,352元,雖據提出單據為證,然此部分因無證據顯示有食用上述營養品之必要,是此部分請求,尚乏所據,不應准許。 故系爭職災係原告在他人工地工作所發生,並非在被告所屬工地工作,亦非被被告指派至該處工作,故無從加以監督。 ,原告有到工,兩造間始有臨時工之僱傭契約存在(原告每天5 點下班前,須致電詢問被告隔日是否仍缺工,被告需要,原告方過來工作)。 1.系爭職災係因原告行為所導致系爭職災案發地點係尚未拆除模板之1 樓結構體內之臨時接料孔(傳料口),因被告暘昌公司在拆除模板前暫不進入1 樓施工,故在事故發生前曾派人將該臨時接料孔封閉,且在該接料孔四周設置載有「施工危險,請勿靠近」之黃底紅字警示。 詎料原告在該臨時接料孔旁施作時,為圖施作便利,竟擅自將被告暘昌公司設置之上開安全防護裝置拆除,因而導致系爭職災發生。

日薪勞基法: 全勤獎金:勞動部當作「工資」的一部分

雖然 日薪勞基法 日薪勞基法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1.日薪制或時薪制人員即屬部份工時人員,自本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基本月薪21009元;基本時薪133元(日薪是以時薪乘八小時計算),部份工時是有出勤才有工資,基本時薪133元已將假日工資折算進去,所以沒有出勤的星期六日是無需給付薪資的。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2.又採月薪制者,勞動基準法並未就每月或ㄧ個月應如何計算或起算特別規定,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而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 休息日是《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休息日。
  •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
    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
    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但依法令規定,舉凡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即不算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讓我們知道,我們會盡快給您回覆喔!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日薪勞基法 勞動部今天表示,112年勞保紓困貸款已撥款逾新台幣62億元,會持續於農曆年前撥款、資格符合規定者會在19日前入帳;另外,勞保、職保、… 「我們社會對成年人只有一種想像,工作賺錢、累積財富、退休,但弱勢跟貧窮的人已經跟不上這個了……這些媽媽不只沒錢、工作不穩定、影響下一餐…

日薪勞基法: 勞動法令懶人包》最新員工投保、薪資、請休假、排班規定一次了解

依此計算,被告應賠償2,653,368 元(計算式:3,790,526 ×70% =2,653,3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被告賦鑫公司、暘昌公司,因非系爭和解書契約當事人,系爭和解書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賦鑫公司、被告暘昌公司,併此敘明。 本院審酌被告侵害程度、事發之經過與緣由、原告對於本件職災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詳如後述)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50,000 元,當屬過高,應予核減為200,000 元,始為公允。 原告於108 年1 至4 月分別收受被告鄭瑋元支付工作損失補償金70,000元、50,000元、50,000元,嗣原告於108 年4 月接受被告賦鑫公司派遣至工地現場9 日,被告賦鑫公司支付原告19,800元,被告鄭瑋元並停止給付工作損失補償金。

日薪勞基法: 勞動法解析 工資篇 – 「基本工資」概念整理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2.但部份工時人員如連續工作至第六天,無論周一至周五出勤時數是否滿8小時,第六天出勤之薪資須以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計算加班費之標準核發加班費,第七天是例假日部份工時人員同全職人員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能出勤的。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範,即便在公投日約定上班,勞工在出勤時段仍可領取加倍工資。

日薪勞基法: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A3:勞資雙方原約定工資低於調整後的基本工資者,應依法調整;但原約定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調升。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如果勞工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經可以順利投票,那麼不論當天免出勤的性質是例假、休息日、空班、或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都沒有補假的問題。 準此,當初補休入法未列明國定休假日,僅是其不會造成加班費計算標準短少情事,而非立法者有意排除勞資雙方對於國定休假日加班選擇補休的協議效力。 復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未來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應新增「公民投票日」,故縱勞工未滿20歲,但倘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如公投日適逢工作日,亦應比照上開選舉罷免日放假一日哦。 如同我們在「老闆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哪些問題呢?」中所提過的,如果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是會面臨許多法律風險的,因此簡單來說,工讀生在一般情況下,雇主當然還是要幫其投保勞健保。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延伸規定-2:根據 勞動部於2022 年 06 月 10 日說明,勞工快篩陽性或身體不適,請醫師評估確認或接受 PCR 採檢之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Ben 的同事 David 是月薪制勞工,每週工作 5 天、每天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日薪勞基法 40 小時。 法定應放假日有元旦、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228、清明節前 1 日(定義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的節日)、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其他還有五一勞動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節日像是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僅限原住民勞工)。

原告日薪為1,500 元,則每月薪資應為36,000元,倘原告勞動力減損比例為12% ,其得請求之勞動力減損金額約為1,140,000 元,故原告請求上開金額並無理由。 被告全逸公司與原告已達成和解雙方業於108 年3 月27日達成和解,原告同意收受和解書所載款項後,不再對被告全逸公司(及被告鉅億工程行、被告天鵝湖公司)提出任何主張與請求,並放棄民、刑事之求償,故被告全逸公司就原告所受傷害無須負連帶責任。 勞動部說,雇主若違反上述兩項法條,可處2萬到100萬罰鍰。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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