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10大優勢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並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及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二、排放氣體經不同防制設備處理者,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屬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氧氣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一、排放氣體經同一防制設備處理者,得以排放量最大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其餘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十五、校正誤差查核:指以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或認可機構提供之校正衰光器或其他校正器材量測不透光率,計算校正誤差之查核方式。

五、 修正原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之計算公式,並分階段要求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從85%提高至95%以上,並要求公私場所全時監測,使主管機關完整掌握公私場所污染排放情形。 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指監測設施之數據訊號傳輸、記錄及計算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 二、廢氣燃燒塔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其應量測項目無法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無須監測該成分。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時,其提報申請之文件及時間,並新增異動提報程序,以利掌握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之狀況。 四、 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二、前款未能提出最近六個月內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者,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完成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之性能測試,於性能測試完成後三十日內提報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前二項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申報或連線傳輸之監測數據,其數據類別及格式應符合附錄九、附錄十三至附錄十五規定。 公私場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網路無法正常傳輸者,應於事由結束後七日內完成監測數據連線傳輸或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完成申報。 前項每週實施檢測之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為每二週檢測一次。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聯宙科技監測儀器完全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性能規格(如量測頻率,全幅範圍,校正測試規範,反應時間等),皆能依法申請安裝使用。 前項每週檢測結果連續三個月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係數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並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關係式後,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為每個月檢測一次,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實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 但經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排放係數值差異大於百分之二十或逾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檢測。 第一項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設施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與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申請時,其審查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證者,於申請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於申請時應併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十五、相對準確度查核:指以監測設施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檢驗測定方法,同步量測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氣體排放,測試一次以上、每次三組數據,計算相對準確度之查核方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即時監測紀錄:每六分鐘傳輸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每十五分鐘傳輸氣狀污染物及稀釋氣體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每一小時傳輸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監測數據紀錄值一次。 三、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之設置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於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時應一併提報連線計畫書,其連線完成期限應與監測設施完成設置期限一致,並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前未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連線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報連線計畫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連線及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公私場所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行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使用備用採樣及分析設施,免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私場所廢氣燃燒塔於公告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免設置監測設施或免監測量測項目與成分者,不須依前項規定再次申請核可。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一、提升數據準確度及強化監測系統之查核防弊管制措施,新增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審查機構完成審查測試程序,同時新增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設置監測設施。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汰換屬故障無法修復者,應於故障發生日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四、持續強化CEMS防弊管制措施,針對公私場所申報不實且涉及刑責經判決確定或符合情節重大者,規範其監測設施應每2年送第三方認證或驗證單位進行審查,強化管制之量能。 三、提升監測數據查核管制措施,新增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地方環保局可自行或要求公私場所於監測儀器後端安裝儀器訊號收集設備,同步比對雙方訊號,確認監測數據計算正確性。 四、為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擴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狀態碼,以及註記優先順序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俾利主管機關查證。 二、優惠係數 為鼓勵公私場所進行製程改善、裝設防制設備或提高防制設備處理效率,針對符合收費費率公告附表條件且其污染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且達一定比例者,則另外給予優惠係數 40%~80%,減少空污費之繳交金額。

六、鼓勵公私場所落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減量措施,新增空氣污染物減量達一定規定條件者,得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替代監測方案執行。 五、配合擴大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對象之措施,新增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規定,俾利公私場所依循執行監測作業,落實管制一致性。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0條之排放量計算依據順序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估算污染物排放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CEMS)

二、依提報作業時間完成拆除及安裝作業,並於安裝作業期限屆滿後七日內提報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及校正誤差查核之各項測試結果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公私場所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查核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未符合性能規格值、涉及申報不實或符合本法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要求公私場所設置訊號平行比對設施。 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審查機構,並依規定之測試程序與遵行事項完成系統測試,並取得驗證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前三項固定污染源每週及每個月檢測一次者,應於檢測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 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查找出超標原因,並對出現故障、存在隱患問題的設施設備進行了維修和更換,調整了部分環節的工況,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 公私場所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查核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未符合性能規格值、涉及申報不實或符合本法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要求公私場所設置訊號平行比對設施。
  • 第一項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設施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與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申請時,其審查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但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核頻率。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三、連線設施:指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執行傳輸模組之電腦與程式及電信線路。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前款性能測試期間發現未符合測試程序或性能規格者,得於性能測試結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與完成第二次性能測試,於性能測試完成後三十日內提報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減量認定,以改善措施執行前三年之各單位小時排放量之平均值,與改善完成後實際操作一年之單位小時排放量,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百分比,不同污染物應個別計算之。 前項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之監測紀錄,其數據類別及傳輸格式應符合附錄九、附錄十三至附錄十五規定。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增訂「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即量測粉塵之安裝規範、性能規格、監測設施確認程序、零點偏移、全幅偏移及樣品體積測試程序、關係式確認程序及測試查核程序及公式等。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聯宙科技於業界服務30多年,監測系統遍布各類行業,以下僅針對燃煤電廠制程監測與垃圾焚燒廠制程監測進行介紹。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目的係為提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控量能,即時掌握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時以利公私場所及時應變與排除空污防制設備之異常情形,避免衍生後續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發生。 環保署已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計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14根次排放管道,經評估本次修正涉及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之汰換、更新與調整,故給予1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公私場所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適用本辦法,其所屬行業別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