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9大好處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若是這樣那伙食津貼基本上算是每月固定給與,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 伙食津貼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詳實記載,雇主可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但應事先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好相關事項。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除了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雇主和員工約定發薪日期和頻率以「每月1次」為最低標準。 公司本身是每月給薪水,但是主管表示不是月薪制,薪資是由各種底薪加上各種名目的獎金和提撥),提撥本身就算沒業績也有給。

伙食津貼: 薪資單上應該寫什麼?

另外,有些公司雖工資達到基本工資的門檻,但當中卻包含著全勤獎金。 不過由於雇主給的工資名目五花八門,到底那些應列入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示,舉凡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如職務津貼)、績效獎金,以及不休假加班費等,都是工資的一部分,應該列入投保薪資計算。 財政部呼籲,雇主請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的方式,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而公司若依員工住家距離工作地點遠近給予交通費補助,因非屬勞務對價,也不屬於工資(註7)。 然而,公司如果補助每位員工相同的交通津貼,雖然名義上是以交通補助費發給,實際上會被認定為工資。 因貴會館有實際供伙,若要從員工薪資所得中拆2400元伙食津貼當成免稅所得,可以降低員工個人綜所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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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單除了底薪或本薪外,還有一個常常會出現的項目:伙食津貼。 不要說是員工,就連人資或雇主也常常囫圇吞棗,反正就是照著所謂的每月發 2,400 伙食津貼 新台幣就好。 伙食津貼 E.交通津貼:概念如同上面所提及之伙食費,若是以實際所花費的車資實報實銷,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 但若不論出勤狀況,也不論員工車程距離區分津貼金額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

伙食津貼

但請記得,拜託拜託不要給 1.33 或 1.66倍,都算是低給。 至於年終獎金、考成獎金(考績獎金)、中秋端午等三節獎金,因屬非經常性給與,或是單方目的,且給付具勉勵或是恩惠性質的給與,則可不列入投保薪資。 上述案例,勞工薪資從30000元加薪為32000元,勞退新制每月提繳金額從第25級距的30,300元,跳到第27級的33,300元,每月提繳金額就應從1818元(30300×6%)增加為1998元(33300×6%),雇主每月要幫勞工多提繳180元,一年多2160元。 伙食津貼 伙食津貼 勞保投保時根據薪資決定投保薪資,但為了作業方便,勞保局訂有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表,總共17級,最高級為45800元(43,901元以上),勞工薪資落到那個級距,就適用該金額計算勞保保費。 加薪最讓勞工開心,不過老闆如果幫你加薪,可別只在意每個月加了多少錢,還要記得查查老闆是否將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新制提繳金額一併提高,否則權益仍然可能被A了。 此次「基本工資補貼方案」乃是經濟部經參酌業者意見,並與各部會共同討論,研提本補貼方案之範圍、對象、條件、金額、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間。

伙食津貼: 加班費、獎金算工資嗎?拆解4點常混淆的薪資明細

至於還有哪些項目,以及其他想知道的薪水計算公式、概念,懶人包皆在此,請點我點我。 勞保局表示,投保薪資及勞退新制提繳級距,原本就是跟著工資調整,若有變動, 雇主就要申報。 為了方便雇主作業,原則是每年2月及8月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勞工可以在勞保局查到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總共61級,原則上前17級都與勞保投保薪資相同,但是勞保投保薪資最多是45800元,勞退新制則可以到15萬元(147,901元以上),因此愈高薪的人,加薪後提繳金額差更多,要更注意勞退提繳金額是否與薪資一致。

  • 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至於如果公司是依照員工住所到公司距離的遠近來發給的「交通補助費」呢?
  • 部分工時之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參加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應以其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民國111年(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由24,000元調高至25,250元,調升1,250元;時薪由160元調成168元,調升8元【註1】。
  • 勞退新制提繳工資也是一樣,勞退新制由雇主每月提繳勞工薪資6%到勞工退休帳戶,如果勞工加薪了,提繳金額當然也會變多,因此勞工加薪的同時,也要查看勞退新制提繳金額是否跟著調整。
  •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 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若雇主仍以勞工忘記打(刷)卡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由於兩者都是隨薪資決定投保級距,因此當勞工薪資調整時,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撥級距都會跟著改變。 因此每月薪資清單,勞工除了看到入帳薪資外,多半會看到扣繳勞保、健保費,就可以知道老闆是否幫你投勞保。 財政部估算,企業若調高伙食費免稅額上限至2400元,每位員工一年可增加7200元伙食津貼,不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部分,也能列為費用全數扣除,等於是政府用稅收補貼企業加薪,每年稅損約為106億元。

伙食津貼: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了避免員工遲到或常請假,這應該是另一項常見的薪資項目了,由於全勤獎金的發給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定義,本項目也是多屬於工資的範疇。 企業大師薪資計算系統專為中小企業設計的人資管理系統「104企業大師」,透過標準化的系統進行薪資計算流程、提供結算報表。 系統內建符合法令的薪資科目、勞健保級距與所得稅等的設定,HR只要將員工的月薪資項目、加扣項等設定Key入系統,在每月計薪時設定好結薪的年月與對象,按下計算鍵系統即會自動計算薪資,HR僅需檢核計算結果是否正確、或是需要調整即可,不僅能免去每月算薪週期的加班地獄,同時能降低計算錯誤的風險。 而伙食津貼即包含加班誤餐費,是員工薪資中的免稅額,員工有2,400元額度,一年下來可有28,000元的額度不用被扣「所得稅」。

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許多公司會按照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津貼,或辦理團膳來做為薪資(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將此當作給予在職員工工作報酬,而這類伙食津貼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註6)。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伙食津貼: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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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

查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之原則,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即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適當反映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當時之實際薪資所得水準,如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伙食津貼: 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公司如果是以員工達成公司預定目標發放績效獎金、業績獎金,且有事先約定發放標準,則該獎金具備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註8、註9);又公司在勞工達一定年資時,一次發給久任獎金當作員工報酬,也屬於工資(註10)。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每月收入不固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最初3個月之投保薪資,可按其約定報酬及其他任何名義之固定津貼之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另外,法令並沒有規定發給全勤獎金之標準,因此如何發給或發放條件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工如果到職時發現工資結構有此項目,建議一定要問清楚發放標準,而對雇主而言,最好也把發放辦法訂定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伙食津貼: 月薪破9萬元,生活還是很苦!他犯3個致命理財錯誤 一家三口每天吃泡麵度日

各事業單位對其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將其加班費及房屋津貼列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內申報。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除了固定月薪外,薪資結構中有許多複雜的加扣項組合而成,依據產業、職位、職務內容不同,企業為了維持內外部公平而制定符合公司運作的薪資結構。 在固定薪資中,除了核薪時談好的總月薪 (通常包含本薪+伙食津貼),法令上是不可片面調降的工資項目。

案詢疑義,應視個案工作時間及生活津貼等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 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伙食津貼: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政府考量今(110)年度疫情衝擊國內內需產業,包含農業及服務業及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又適逢基本工資調升,故推出「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以下簡稱:「基本工資補貼方案」),以減緩調漲基本工資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但財政部官員強調,此次調高員工伙食費上限,是希望雇主能實際增加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效益,因此呼籲雇主不可將員工原有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反而失去調升伙食費的初衷。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照顧員工,同時減輕員工租稅負擔,因此發布此一解釋令,自今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的營利事業,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上限調高為2400元。 然而,也有少數情況不同,比如雇主和求職者到職時便約定好保障2個月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包含2個月三節節金),這時候就可以認定三節、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 從現實面來看,只調高伙食費而不調高薪資,只會讓節稅的好處都給了雇主,財政部只能溫情喊話,呼籲業者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

伙食津貼: 工資項目百百種,哪些要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公司給予的工資每月22,000元,是除本薪外,將其他工資項目納入組合而成,若再訂定其他辦法有條件的要扣這些被組合起來的工資,這樣就會低於法令的基本工資。 在固定薪資要列入員工的投保級距,這也是雇主常會低保的罪魁禍首(明明是固定,卻列為非固定)。 另外還有補充保費、平均薪資、時薪等差別,這甚至可以寫另一篇文章了,有興趣的人就在等等小編啦~(搔頭)。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然而,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又有哪些不屬於工資無須申報呢? 按日計薪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只是~~伙食津貼可以讓員工抵稅,上限 2,400,對員工是好事,而且也不會損害到公司的成本。 只是抵稅額就是 2,400,那不如直接調整底薪就好。

伙食津貼: 案例說明 – 認定工資及計算加班費

有民眾壓根沒把薪資單上的「伙食費」當回事,因為伙食費不管怎麼調,員工未必能享受。 薪資單上常見雇主把本薪和1800伙食費分開列,其中薪資要扣稅,但伙食費不必,為了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財政部要求企業把每月伙食費從1800元上修到2400元,每個月多600元等於每天伙食費調高100元。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目前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按新臺幣(以下同)18,300元起申報,為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自明年1月1日起修正為18,780元(自111年1月1日修正為25,250元),爰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依該表第1級起覈實申報。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伙食津貼: 每個月薪水是基本工資22,000元可以內含其他薪資項目( 如: 伙食津貼、專業津貼等)嗎?

但財政部官員坦言,若雇主只願加伙食費而不願加薪,或甚至將一部份薪資挪為伙食費,會有侵蝕稅基的問題,結果好處還是都給了雇主。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勞基法施行細則§10將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列為「非經常性給與」,指公司可能依照員工出差地點遠近、時間長短給予不同金額補助或額外油資補貼,因每月金額不固定,且主要補貼交通費用而非員工提供的勞務,因此不算是工資。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伙食津貼: 員工旅遊非去不可嗎?公司強迫我請特休、還扣全勤是否違法?

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按照上面說明的工資定義,我們可以知道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獎金」,以及因延長工時工作發給勞工的「加班費」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然而,有許多企業的薪資結構十分複雜,發放薪資的名目也無法直接透過字面來理解,也因此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主要還是依雇主實際發放的條件進行個案實質認定。 小編整理出四種常被混淆是否為工資的薪資項目,並列出行政機關、法院相關判決及解釋認定原因供雇主們參考。

伙食津貼: 加班費計算實例說明 – 交通津貼:

有些公司雖工資達到基本工資的門檻,但當中卻包含著全勤獎金。 小編直接告訴你~加班費就是算在「工資」,因為勞務對價。 加班費的計算不多贅述,加班費計算公式寫的清楚畫得好看,相當詳盡。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65條及第69條規定,略以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生活津貼、勞工保險…,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按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6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惟有關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最低適用等級為11,100元與前開規定之一般身分之被保險人適用情況不同。 前開辦法雖未明定部分工時人員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時之投保薪資適用等級,惟基於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者,其續保期間並無任何薪資變動之相同法理,且投保薪資分級表已對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另有規定,故部分工時人員被裁減資遣續保時,應以其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伙食津貼: 服務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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