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條全攻略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127條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127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藍 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127條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 )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無論新條例或《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均沒有關於公司在採用或取消其法團印章的程序規定方面的指明條文。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127條: 保險法127條既往症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 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下列各款債權,不列入清理: 一、債權人參加清理程序為個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 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但行使別 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 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127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 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 請求權視為消滅。 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 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 清償。 127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 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127條: 第五章  經 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 酬之百分之七十。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款規定之處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 127條 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 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27條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127條: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127條: [評議申訴案例] 保險法127條須為本症或其惡化,如僅有關連而非相等,仍須理賠!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 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127條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127條: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二節  行政機關

公司簽立文件的模式亦已簡化為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及使用法團印章(第124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127條: 關於MY83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127條: 香港條例

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或分娩情況中,保險人對於該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說契約訂定後,除斥期間2年一過即使要保人有部分隱匿之情事,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但另一條卻說時效是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若非如此,則縱該項疾病與投保前疾病間有關連性,亦無解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責。

127條: 保險法第64-65-12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中央人民政府在簽訂本條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時,應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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