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內政部函釋 (一)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編定管制,因其為同一人、事、時、地、物之違規情事,如同時違反數個罰則,且該數個罰則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同處以行政罰鍰),基於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O三號解釋,不應重複處罰。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因此有不肖人士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凶宅若幾經轉手,住戶、保全換人,時間一久很難查出來,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死亡可分為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屬於因病壽終正寢,在風情習俗上一般較不忌諱;但若是非自然死亡的事件(例如凶殺或自殺),就屬於凶宅,一般大眾多半會心生恐懼,在交易市場上比較不被接受。 對此,臉書粉絲專頁「工程師看政治」列舉陳過去所言「2大鬼話」,痛批陳建仁是個不明究理、不尊重專業、唯利是圖、唯黨是從的政治人物。
內政部函釋: 關於我們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內政部函釋 宅在台灣-宅妹宜芬表示:特別提醒大家,幾乎所有銀行都拒貸凶宅,所以想買凶宅要拿出全額購屋款。
- 絕大多數機關的查詢系統所包含的函釋,僅限於以公文形式發出的紙本函文,然而並非所有解釋性的公函都會被納入系統中,許多「個案解釋」,往往不會被放到查詢系統。
- 案例三:獨居老人壽在家裡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個月之後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依照解釋函令,自然死亡不是凶宅。
- 然而已經放進查詢系統的函釋,也不代表就沒有問題,事實上依然問題重重。
- 除了上述經紀業者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另有一份房屋現況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是由不動產的出賣人(出租人)自行填寫的,出賣人(出租人)可能為了不動產的價值而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實或虛偽填寫;因此買受人(承租人)不可全然只看房屋現況說明書,仍須同時參酌房屋現況說明書與不動產說明書的紀載。
-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四、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最近一次修正發布係於103年11月26日,至長期照顧服務法迄104年6月3日始制定,是該條文未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納入規範,將另以解釋令補充將長照機構納入適用對象。 但是有可能不動產經紀業者已經窮盡調查之能事,而仍無法查出房屋屬於凶宅之情形,並且出賣人(出租人)對於房屋現況說明書也有所隱瞞;或是民眾心目中的凶宅定義是前面所說較為廣泛的,包含意外死亡、自然死亡或風水不好、磁場混亂等等的情狀在內,而與內政部之定義不同。 無論如何,在委託房仲尋找房屋時,本身最好在事前先行調查,欲購買或承租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例如詢問居住附近的鄰居、向管區警察打聽;以及注意契約書中是否有載明「凶宅條款」。 但是為了防範未然,最好還是在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書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凡是該屋內曾經有人死亡,無論死亡的原因與最後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如此才能避免買到心目中的凶宅,住的安心。
內政部函釋: 法規與申辦須知
依本解釋函示,未來若資金提供者雖非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仍可參與權利變換計畫而獲分配土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 如此一來,都市更新事業無論是以都市更新會或地主身份為實施者,向第三人尋求資金時,可將資金提供者視為更新地區內之原權利人而參與更新後分配,免除二次移轉之困擾。 這項法令解釋將有助於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所推動之『臨門方案』,給予資金提供者合理的權利保障。 三、因集會活動通常聚集人群長時間與近距離接觸,為預防群聚感染及強化社區住戶居住與社區服務人員執行業務等之健康安全,爰公寓大廈倘未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於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疫情結束後,相關事項仍宜循上開函示及有關規定辦理。 前揭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案倘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且獲致結論不同意者,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遵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第22條相關規定,嚴格究辦執行。
這些口頭的詢答,雖然在定義上屬於函釋,但由於不會留下紀錄,也就不會被計入函釋數量。 Lawsnote能做到的僅是從各種函釋查詢系統搜羅,盡可能不要漏掉任何可能性,但從國內現在的函釋機制而言,「完整」這件事,客觀上是做不到的,不只是Lawsnote做不到,發出函釋的機關自己都做不到。 2、該文件已足勘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所載面積辦理;其檢附之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得依實地會勘認定並經地政機關之測量單位測量之建物面積,或參考航照圖判識其面積辦理。
內政部函釋: 跨國同性婚姻勝訴再+1 伴侶盟:內政部應盡速撤銷違法函釋
本網站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Edge、Safari 等電腦或行動裝置瀏覽器閱讀,本站不支援舊版 IE 瀏覽器。 然而已經放進查詢系統的函釋,也不代表就沒有問題,事實上依然問題重重。 首先就是超出函釋定義的公文,例如法規異動的通知也大量被納入函釋查詢系統。 電子郵件則處在模糊地帶,大多機關的函釋查詢系統並不會將電子郵件的回覆列入函釋中,目前有把電子郵件的回覆列入函釋系統的,據筆者所知僅有智慧財產局。 筆者在當律師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法律疑義,三不五時便要常常隱藏身份打給主管機關詢問問題(筆者最常假裝的是法研所的學生)。
經法律授權應訂為法規命令之事項,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者,屬實質法規命令,請改至「法規查詢」法規分類查詢項下檢索「實質法規」。 臺南縣政府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進用之機要人員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機關裁撤規定辦理資遣乙案。 ,完成調查後製作一份不動產說明書,經房屋出賣人(出租人)及經紀人簽章後,由房屋經紀業者向買受人(承租人)解說,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時,將不動產現況告知並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買受人(承租人),買受人(承租人)閱後亦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這份不動產說明書就會被視為租賃或買賣房屋契約的一部分。 內政部函釋 除了上述經紀業者所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另有一份房屋現況說明書,房屋現況說明書是由不動產的出賣人(出租人)自行填寫的,出賣人(出租人)可能為了不動產的價值而隱瞞房屋為凶宅之事實或虛偽填寫;因此買受人(承租人)不可全然只看房屋現況說明書,仍須同時參酌房屋現況說明書與不動產說明書的紀載。 新竹市政府與本會共同辦理「110年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缺失態樣研討暨提升建築許可品質研習會照。 若是沒人引用過的函釋,沒有被收錄在查詢系統中的函釋實質意義幾乎等同於不存在。
內政部函釋: 解釋函彙編
雖然目前為止跨國同婚登記案已經5連勝,但不是人人可以負擔興訟成本,K和Z最後發現只剩下移民這條路可走,剛好澳洲正在向港人招手,K打算用2年讀社工所,並在當地工作3年,一共花5年時間取得澳洲公民身分,接著Z就能和K就地合法結婚定居,對此,Z的家人相當不捨,Z也直呼,沒想到自己會因為結婚必須離開台灣。 (二)行政罰為達成行政目的,除課以違規行為人行政罰鍰外,另責以限期改正之處分,若改正期限屆滿,經檢查仍未改正者,行政機關再處以罰鍰,與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並無相違。 本Script功能為回到網頁最上方,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縮合footer選單,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啓瀏覽器 JavaScript 功能。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 因屬通案,經本部(地政司)邀請司法院秘書處等相關單位於90年3月14日會商。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3年多來,法院判政府敗訴5次、訴願也輸了3回,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的函釋,被認定違法多達8次,希望內政部將修法草案盡速送進立法院,別再惡搞民眾、浪費司法資源。
- 次查本案前經本部89年7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 號函復貴府:「查本部88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 號函釋意旨:如經查明行為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者,土地使用人未依規定申請,雖為程序違規,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上開函釋仍應予維持。
- 多數人生活中都是趨吉避凶,聽到凶宅都避之唯恐不及,而關於凶宅判定,真的與你想得一樣嗎?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關於防疫期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宜1案」疑義乙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二) 編定公告前,部分已合法作建築使用,以各該使用分區之主要用地別編定,於編定公告後,依上開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檢具供居住使用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者,主要係審認編定當時確有合法建物存在之事實,並非以會勘當時實地存在建物之現況或用途予以認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文件調閱權係地方立法機關本於行使立法、審議預算、政策監督等職權之輔助性權力。 據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及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內民字第 號函釋,符合釋字第325號解釋所設三項要件,即:「一、須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二、須係議案所涉及之事項。」、「三、受要求之機關未有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得作為拒絕之依據。」,地方立法機關即得向行政機關調閱文件。 貳、釋字第585號解釋係市政府先前據為拒絕市議會調閱文件之立論依據,市政府既然肯認釋字第585號解釋,則解釋時應綜觀全文,不得斷章取義。
內政部函釋: 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說明: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左列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土地,為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非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基於上述理由,實施者必須要求原建物所有權人或其他代位權利關係人配合辦理。 辦理建物滅失登記的作業程序並不難,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委由土地代書辦理均可。 然而最困難之處則在於實施者必整合所有的建物所有權人均辦理建物滅失登記。 由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僅需更新單元內超過三分之二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實施,若整個建物登記程序若未由政府機關透過公權力協助辦理,或於法令上明文突破,對未來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動上對造成不少阻礙。
內政部函釋: 法令訊息
(一)灱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四、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述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案一:A買了一戶5樓公寓,後來才知道頂樓加蓋曾發生火災燒死3個人,認為自己買到凶宅,控告房仲及前屋主未告知涉嫌詐欺,但檢方調查後認為,A買的是5樓,縱使當時頂樓加蓋是5樓住戶使用,也不能算凶宅,全案不起訴。 陳屍他處的案例:若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為阻止竊賊扭打到屋外,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如此因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不算凶宅。 案例三:獨居老人壽在家裡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個月之後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依照解釋函令,自然死亡不是凶宅。 進一步說明就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及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就是陳屍在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內政部函釋: 服務園地
關於跨國同性婚姻登記案,內政部敗訴五次,次長陳宗彥日前表示,已請求行政院召開跨院會議,協商討論跨國同婚案件如何處理。 有一對台港同性伴侶昨天(4日)抱著一絲希望洽詢公部門,卻無奈發現,這兩天,淡水戶政事務所曾再度上呈公文,內政部卻依然以違法函釋阻擋跨國同婚,不斷碰壁已讓他們心灰意冷,因此決定在今年上半年移民離開台灣。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化名貓貓和阿雪的台灣、香港同性伴侶婚姻登記案,歷經兩年多的審理,今天(29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取得勝訴判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3年多來,法院判政府敗訴5次、訴願也輸了3回,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的函釋,被認定違法多達8次,希望內政部將修法草案盡速送進立法院,別再惡搞民眾、浪費司法資源。 案例二:若從大樓頂樓縱身躍下死於中庭,因為非專有部分,因此依照內政部解釋,沒有人是凶宅。
比方說原本1000萬的房子,正常狀況自備款200萬、貸款800萬,但凶宅可能500萬就能買到,不過要準備全部現金。 2013年在台南曾有位女性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標下法拍屋,之後向好幾家銀行申請貸款,因為是凶宅被所有銀行拒絕,最後因拿不出全額購屋款,導致預先支付給法院的總價2成押標金被沒收。 後來他投訴媒體,控告法院與銀行隱匿凶宅資訊,才促成往後法拍屋都要標註是否為凶宅的大改革。 多數人生活中都是趨吉避凶,聽到凶宅都避之唯恐不及,而關於凶宅判定,真的與你想得一樣嗎? 一般來說死亡分為「自然死亡」跟「非自然死亡」,所謂自然死亡就是指壽終正寢,非自然死亡多指凶殺、自殺等,然而針對凶宅,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對凶宅定義也是眾說紛紜。 台灣、馬來西亞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阿唐表示,每一個勝訴判決都只有個案效力,全台超過500對跨國伴侶正在等待結婚,如果想結婚,官司就得一個一個打下去;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呼籲內政部停止行政怠惰,盡速將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並期許未來新上任的內政部長改正失職亂象,早日還給跨國同性伴侶平等的結婚權利。
內政部函釋: 解釋令函公告
法律並沒有限制人民可以用什麼方式請求機關作出解釋,因此可以發函、透過「局長信箱」、打電話給承辦窗口詢問,甚至在研討會向主管機關發問,這些都會形成個案解釋。 行政函釋這個制度存在一個巨大的歷史共業,導致從定義、管理、統計和搜尋都困難無比,隨著持續使用現行的機制和系統,這個困難度還在不斷上升。 3、至辦理更正編定之範圍,以申請時該使用地編定之建蔽率標準,按建物實際面積反推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據以辦理分割及更正編定。 但該等土地扣除合法更正編定範圍所餘面積在50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併同辦理更正編定免再辦理分割。 內政部函釋 臺中市政府建議對於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之服務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時,准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俾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乙案。 內政部函釋 現任區政諮詢委員參選里長選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所列應予解聘之情事及其解聘程序等疑義。
內政部函釋: 相關連結
惟申請變更使用時,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反之則否。 內政部函釋 查前揭區域計畫委員會第75次會議決議意旨,係在程序上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同意循往例先受理實質審查,以縮短作業流程,提昇輔導合法化之行政效率,但在實質上並未放寬其審查要件,對違規使用者,過去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行為,仍應查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兼顧社會公義。 基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非屬強制性登記,故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否,應視都市更新事業實際需要而定。 然而,依本基金會操作實例中,均因實施者(不論是都市更新會或是開發商)幾乎均需向銀行融資以籌措興建資金,若實施者未能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即償還預借資金,即必須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換句話說即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方能辦理後續相關之權利變更及抵押設定登記。 因此推演整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程序,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其相關配合程序亦為一個重要的環節。 配合區域計畫法條文修正,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審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申請案之處理原則,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辦理。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雖然屋主是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致死,但是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依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屋外,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 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
內政部函釋: 產小學堂/江柏樂80坪豪宅 公開全台最大聚寶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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