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4條不可不看攻略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上字第1351號宣告緩刑須具備刑法第九十條所列之條件,刑律之第六十三條限制尤嚴,上訴人是否合於緩刑之條件,原審及第一審均未調查,遽以上訴人為女流予以緩刑,則原判決宣告緩刑是否合法,亦屬無從斷定。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413號(一)罰金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亦得宣告緩刑,徒刑既較罰金為重,則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諭知緩刑時,自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方為合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5年台上字第1565號緩刑為獎勵自新之法,祇須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 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 法律悄悄話 :: 痞客邦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74條: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參,是指 宣告刑 ,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廣受推薦的律師,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排除其他」之法理而採否定見解 4 ,於天災,44,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禁錮,第74條(獎賞原因)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追徵, 74條第2項第5款 ,其實也無需承受這麼慘烈的網民責難。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一) 罰金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亦得宣告緩刑,徒刑既較罰金為重, 則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諭知緩刑時,自應將徒刑與罰金一 併宣告,方為合法。 第一審以上訴人合於緩刑條件,僅將徒刑宣告 緩刑,並未就併科之罰金同時宣告,原審復未加糾正,殊為違法。 (二) 販賣鴉片在現行禁法頒布後,除具有該法第十九條所定關於醫藥 及科學所用應由政府指定機關辦理外,係在絕對查禁之列。

刑法74條: 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刑法74條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二、原條文改列第一項,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因故意犯罪」字樣,使曾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均屬於得適用緩刑規定之範圍。 四、緩起訴有關緩起訴處分書附記事項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規定,應有一併規定於緩刑宣告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第二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其中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刑法74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緩刑要件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74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74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7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6-04-12].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編 輯] 刑罰的種類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刑法74條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74條: 緩刑的內容

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會緩刑也意味著已經是有罪判決了,但法官會考量到被告的犯罪刑責不算太嚴重,加上又是初犯,或曾經犯罪已經「從良」超過五年,才能緩刑。 另外,曾經因為過失而犯罪者,不會因為有前科紀錄影響到緩刑資格。 法官判決刑度未超過二年,如果超過二年就無法諭知緩刑,所以所犯罪名如果最輕本刑超過二年(例如強制性交罪),要獲得緩刑就很難很難(除非法官用刑法59條刻意酌減到低於最低刑度)。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條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74條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刑法74條: 刑法第 74 條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不合於緩刑條件,所謂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於是否執行在所不問,因而 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雖經同時諭知緩刑,苟無同法第七十六條失其刑之 宣告效力之情形,仍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 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定 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行 使而為指摘,不能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2至於暫不執行刑罰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3與被告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刑法74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刑法74條: 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任何犯罪都可緩刑嗎?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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