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勞工如果發生遲到狀況,目前主管機關的立場是,可以接受雇主依勞工遲到的時間依比例扣薪,例如勞工時薪如果是300元,遲到20分鐘,則可扣發100元(等於只是勞工沒提供勞務的時段,雇主當然相應可以不給薪,其實並無加以處罰),且也不許雇主強制勞工請假。 雇主如果想在工作規則制定罰則來拘束勞工,依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的說明,也可發現主管機關並不允許雇主在工作規則內制定罰款。 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有針對這問題回應,當狀況特殊,事假超過14天的部分,勞工可以用「特別休假」來折抵,但假如特休也用完,那勞工必須照著公司規定或當初簽的勞動契約走,或者跟老闆協商,只要勞資雙方有談好就可以。 司法實務認為,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 就算曠職,而一旦勞工曠職連續達3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6天的話,雇主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開除員工請他走路,且不用發資遣費(屬於懲戒性資遣)。 勞基法曠職扣薪 會建議如果無故的曠職,不請假就突然不來,大概也造成你的困擾,搞不好店都開不了門也說不定,沒關係這種情況之下,雇主是可以把當天的薪水扣下來。
問題通常發生員工不遵守一些作業規則就對員工罰款,如東西未歸定位、搬錯貨品、亂丟垃圾、盤點未清等 ,雇主為懲戒管理員工之必。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雇主也要注意,面對勞工突然看起來沒請假必要請假的情況,不要貿然用曠職來處理員工,建議先通知請勞工提供相關請假所需的證明文件,如勞工提不出相關文件時,通知勞工其已違反請假相關規定請勞工盡速回來上班,若勞工仍然未回來上班,再考慮是否寄發「存證信函」警告勞工不回來上班公司將用曠職來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曠職扣薪: 員工曠職該怎麼辦?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能對勞工求償嗎?|法律小教室
勞動部表示,根據現行的勞基法規定,若是員工未按照公司所規定的工作守則進行請假程序,達連續3天或一個月中累計6天未到班,雇主就可依照曠職解雇,且解雇無須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曠職扣薪 勞基法曠職扣薪 無薪假期間,勞工實際所得薪資總額會降低,雇主可與勞工約定不調降勞保投保薪資,或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申報調降投保薪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退休金的部分,須以原領薪資為基準提繳。 無薪假是暫時性措施,而非永久性,法條規定原則上以3個月為限,若有延長期間的必要,必須重新徵得勞工同意;而若事業單位營運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同意的實施期間已過,就要立即恢復勞工原本的勞動條件,也就是工資、工時應回到原本的水準。 其他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無故被扣薪的勞工可以主張應返還被扣薪給,或主張雇主無故扣薪而有勞基法第14條事由進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可以請行政主觀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發限期給付命令,雇主在期限內仍不雇主仍一直不肯付時,勞工沒其它的好方法了,只有訴諸於訴訟。
關於「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依照行政機關見解「一個月」是指首次曠工當日起依照曆法計算一個月。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雇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 北市辦徵才釋出191工作機會 住宿業佔7成 〔記者蔡思培/台北報導〕台北市就業服務處本周舉辦徵才,邀集萬豪酒店、全家便利商店、麗緻餐飲集團等8家企業共釋出191個工作機會,本週徵才業別為住宿業及零售業,高薪達45K,最高時薪上看220元。 這恐怕沒有辦法,因為勞基法12條第1項第6款是說一個月內滿六天,剛講的滿六天是指他一整天始終都沒有出勤的六天。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勞基法曠職扣薪: 老闆開飲料店,請多位員工顧店做飲料,為了管理員工,老闆在草擬工作規定的時後發現幾個問題:
此外,雇主應注意不可以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雇主不能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勞工斷斷續續曠工,雖然都未連續曠工3天,但每一個曠工日都可獨立起算一個月,由雇主檢視該段期間內有無累計曠工達6天,如果累計滿6天,雇主就取得終止契約的權利。 實務認為,曠工不會因為中間穿插例假、休息日就中斷連續性,例假、休息日本來就免除勞工的出勤義務,所以也不會計入曠工的日數。 另外,最高法院曾指出勞工依法請假的日子也同樣不會中斷曠工的連續性。
至於勞工如於執行勤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損害時,本於契約上不完全給付之民法第227條及同法第184條規定勞工應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名炸雞店老闆在臉書「爆怨公社」表示,該名女員工6月來面試時,說自己平時在旅行社上班,希望從7月開始上假日班,但上班第一天不僅處在狀況外,還完全不學習,當老闆教導如何處理外送平台訂單系統時,員工也只是站在平板電腦前面發呆,並於隔天就消失,讓老闆找不到人。 我是一家診所的新進員工,某一天晚上感冒身體不適在工作的診所看診,但隔天起床後身體依舊非常不適無法上班,在上班時間之前以簡訊向主管請假。 雖然法律上只用兩項條文就說完了勞基法事假規定,但其實在職場上請事假規定有很多眉眉角角,這篇文章會講解更多詳細資訊,快跟著律師一起看下去。
勞基法曠職扣薪: 那什麼情形算是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 呢?
勞工請事假的規範跟其他假別一樣都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建議先向部門主管及人資單位反映請雇住妥善處理,如未獲圓滿解決,再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仍未達成和解。 員工當天有事臨時請假,如遇緊急事情或身體健康因素,事後補申請事、病假,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尚不得逕以曠職處分,否則就是差勤管理爭議。 5、勞工雖然有提出「醫師建議要休養x日的診斷證明」,卻於開診斷證明所載期間經過後未回來上班。 勞工超出請假日數或上限(各項請假日數上限,請參考:勞工請假給薪懶人包 x 勞資雙方一定要知道的規則!)而未回來上班。 依目前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見解,雇主對於勞工遲到,只能依比例扣發薪資,如果採取加重罰款的方式處置,就算主張公司內有罰款規定,甚至主張罰款規定是經過勞工同意,仍可能照樣受到裁罰,不可不慎。
雖然入職時有簽署員工守則,但公司工作守則牴觸法令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員工不受此一規範之約束,故無須乖乖認賠。 只會跟雇主說「不行」,但卻不教雇主適法的管理,並非本會樂見的狀況,畢竟考勤管理確屬企業經營所必要、必須之管理,否則工作現場秩序恐怕會亂無章法。 雖然上述概念屬於基本概念,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將「不發給」與「扣薪」的差異與定義釐清並烙印在腦海中,如此在許多爭議事件上,才能正確的運用法規與妥善處理。 II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那當然還有些雇主是說,你是不是一直有問題,不然我們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也可以,跟你合意,那就是等到你的事情都處理完了,不需要再放假了才回來。 依內政部民國74年5月17日(74)台內勞字313275號函釋,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勞基法曠職扣薪: 解封帶動「報復性轉職潮」 求職網:這3行業最熱門
扣薪是勞工有付出勞力、提供勞務,但是原本應該要領到的薪資被扣掉了;不給薪是勞工沒有付出勞力、沒有提供勞務,所以老闆也不用給勞工薪資的狀況。 另外,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遲到罰款的類似案例中,法院同樣認為扣款規定牴觸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 曾有公司規定勞工遲到5分鐘內扣100元(上午09:30後視為遲到),超過5分鐘扣300元,未打卡扣100元,上下班皆未打卡共扣300元。 公司並主張遲到扣薪事宜有開會經全體員工同意實施,扣薪之款項轉至福利金供同事聚餐或同仁福利使用。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 勞工張君106年2月6日因遲到5分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計12元,惟訴願人自其該月份工資中扣款1,100元,溢扣1,088元。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此外,雇主應注意不可以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雇主不能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 你可能是用勞基法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把他解僱,那是一條路徑。
-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員工真的有曠職之實,雇主雖可立刻開除不用給資遣費,但該名勞工薪資還是要照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僅能扣除掉未到班的那幾天薪資,若有短少,被查到將會被依積欠薪資開罰2-100萬罰鍰。
- 雇主若未經勞工「書面」同意而逕自排定無薪假,進而扣減勞工工資,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得裁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一方面,若勞工不同意放無薪假,卻遭雇主片面實施,可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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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雇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但今天如果是老闆覺得不行,我沒有辦法容許你一直請事假,就是員工最多一年只有14天的事假請完就沒了,你要再請,那很抱歉要嘛自己離職、要嘛去跟雇主協議再延長事假。 否則的話你一請事假,雇主有權利不准,不准你還是不來就構成曠職,連續超過三天曠職雇主就可以把你解僱。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員工真的有曠職之實,雇主雖可立刻開除不用給資遣費,但該名勞工薪資還是要照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僅能扣除掉未到班的那幾天薪資,若有短少,被查到將會被依積欠薪資開罰2-100萬罰鍰。
勞基法曠職扣薪: 勞工曠職如何扣薪?
上述二要件,係規範於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自該條文「勞工…得」、「正當事由」等用字即可推論,勞工請假係屬勞工之權利,惟該權利係因勞工有正當事由始產生,此外倘勞工因事件緊急而委託代理人代為請假,亦屬適法。 沒有我剛講的勞基法15-1那兩種情況之一,這個約定會被認為是無效。 你如果硬是把他薪水扣下來,他一樣會到主管機關去告你,你還是要付這個薪水,而且還會被裁罰。 第二個就是說,雖然沒有一個特殊技能,可是因為公司為了要把你長久留著,因為有些職務確實很重要,常常在換人公司也很困擾,高薪請你來當一個行銷總監,這樣的位置原來在公司大概月薪是十二萬,我為了請你至少答應我留五年,我就每個月、或說每年給你一筆叫做你願意遵守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補償。 上述二要件,係規範於《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自該條文「勞工…得」、「正當事由」等用字即可推論,勞工請假係屬勞工之權利,惟該權利係因勞工有正當事由始產生,此外倘勞工因事件緊急而委託代理人代為請假,亦屬適法。 比如說他半天沒有來就扣除半天的薪水;他兩個鐘頭都沒有來就扣要兩個鐘頭的時薪,你也不能扣超過,那等於就是加扣全勤獎金的部分,這是可以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計算退休金、資遣費時,勞工的平均薪資不能將無薪假期間的薪資列入計算,應扣除並往前推計。 勞基法曠職扣薪 「無薪假」是「減班休息」的概念,指事業單位因外在經濟環境劇烈變動造成勞動力過剩時,勞工與雇主透過協商而暫時減少工時並導致工資減少。 勞基法曠職扣薪 如盤點未清,雇主常以為可以扣薪資,其實法律上是不可以的,因雇主這種情況下是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雇主主張因勞工的盤點不清已使雇主受到具體的損害,若經勞工同意者,雇主倒是可以行使抵銷權而不付勞工薪水。 也就是說,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日,都是勞工不用出勤,但是雇主要給一天薪資的,也就因此,不管出勤與否,每一天都是有薪資的。
勞基法曠職扣薪: 上班‧這檔事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像前陣子跟旅遊相關的行業,他們就這樣啊,一方面公司不景氣,沒有那麼多旅客可以服務,那可能就鼓勵大家休無薪事假,那也是一種方式。 不過,勞動部也說,假設雇主在員工未到班期間,都未進行尋找、通知等動作時,也很容易被視為雇主未善盡尋找義務,因此,比較建議的是,不管公司大小都應訂定「工作守則」也就是俗稱的公司內規,且盡量要以書面形式書寫好,在員工入職時告知完整請假程序。
本文以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整理並歸納雇主的五個易犯錯誤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你可以規定說,離職的時候要把制服繳回來,那如果不繳回來的話,要繳一筆制服代金,但是你一樣不能預扣他的薪水。 比如說實務上最常看到的就是航空公司的機師,因為你要培養一個機師不容易啊,到國外的飛行學校要去訓練一年兩年,然後這一個過程中可能學費、食宿費用公司都幫你出了,到公司來服務他當然就要求你,起碼服務個七年十年,甚至更長,這就合理。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勞基法曠職扣薪: 求職網:8成企業將發年終 「金飯碗」連10年稱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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