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重點介紹

《草案》第五十二條以法律的形式對律師調查令制度進行了規定,其指明人民法院通過網路信息平臺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產信息,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草案》明確肯定了律師調查令的法律地位,使得律師在查找財產時能有法院公權力作為後盾支持,從而進一步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已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這不僅與《民法典》保持了一致性,也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從程式上加強了保障。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強制執行法重點

這兩年來疫情改變人們的生活,被迫變更的消費型態與工作步調,都令我們在暫緩的步調中重新省視親情、友情的價值,而近日震驚世人的烏俄戰爭也令人再次感受到和平的可貴。 不論世界如何改變,擁有和平、民主、親情的人都是有福之人,願所有苦讀的考生,偶而抬頭體認片刻身為有福之人的喜樂,或許能在準備考試的苦悶過程中,享受片刻的寧靜與美好。 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為使考生作答能切中修法要旨,特於書中配合考題大量解釋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之背景及理由,期能對考生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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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台大,強制執行法,補充講義第2 強制執行法重點 回第61 頁。 根據強制執行法§5,還必須附上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如: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等…),這一步相當於告訴法院「債務人有這些錢,請法院幫我拿過來」。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

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必須要先拿到「執行名義」,也就是法院的勝訴確定判決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重點 所以強制執行算是一種將民事判決主文實現的過程,畢竟不管法院判決主文寫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如果被告死不付錢,錢也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執行程式中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往往比較困難,雖有前述的財產報告制度,但在實踐中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情況卻不盡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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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指直接將債務人的金錢交付予債權人,或是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取得金錢來清償債權人之債權。 行政執行法草案雖迄2021年6月19日尚非已經確定之法律,然若經三讀通過,有很高的機率會出題。 債權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先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供執行,法院就會依債權人聲請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完畢後,債權仍未完全獲得清償,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或是如果一開始查詢債務人名下就沒有財產,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債權人請求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給付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作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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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拍賣船舶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船舶國籍、船籍港、停泊港及其他事項,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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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九年研擬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終至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生效實施,面對法條的大幅翻修,各級司法實務工作者均有不同的「新解」,頓時造成律師界及金融法務界莫衷一是,而有「一國多制」之譏。 職是之故,如何確保執行程序上之合法性及實體上之正當性,乃強制執行法上所面臨之重要課題。 強制執行法重點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或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亦應為相同之處理。 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增訂該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為符迅速明確原則,該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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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準備技巧-司法/郵局/公職考試/國營事業

強制執行法概要 對於投身於司法公職之考生而言,在錄取率不高的今日,準備不宜偏廢,或 … 答題重點 ,找出正確應適用之條文部份,可能會有些難度,應多練習作考古題 … 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 強制執行法修正說明 強制執行法修正對照 請問有法拍的快艇嗎 強制執行法修正條文 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 強制執行法修正理由 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 … 後者,根本無關的第三人,有可能因為親緣或地緣關係,或是以前有設定過抵押權或做過保證等等,被法院誤認該第三人名下的財產是屬於債務人的,而被查封或扣押。 除了被聲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以外,會被強制執行程序影響的還有可能有債務人的債務人,或是根本無關的第三人。

強制執行需要由債權人主動聲請,法院不會幫我們主動開始執行。 債權人完成上述兩步後,須另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才行。 強制執行是最後手段,因此必需要有「執行名義」,而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 當債務人不還錢時,身為債權人的你就可以透過法律,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迫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過程便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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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如果法院駁回公司的異議,公司也可以另外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法院撤銷該命令。 強制執行法重點 本次之修法幾乎是全面增修重要性即高,新制度需要適用之處在於真實切結制度及拘提、管收程序。 由於拘提、管收係屬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實務上行政執行之拘提、管收究應如何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其準用之條文及範圍如何,迭有爭議。 而本草案第34條至第60條增設拘提、詢問、管收等嚴謹程序,以充實正當程序之保障。 但鑑於羈押及管收之本質、制度目的及干預基本權之強度(如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接見通人身自由之期間、接見通信自由等)並非相同,行政執行法增設有完整規範,從而管收的部分不再準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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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 九)執行法院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執行程序效力如何? 強制執行法,是債權人使債務人清償債權之寶典,講究迅速使債權人獲. 強制執行法重點 償,債務人若要救濟,就一定要有具體事實及理由否決執行名義效力及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還錢、返還房屋、建築物拆除)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以政府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

  • 船舶於查封後,應取去證明船舶國籍之文書,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
  • 只要按部就班,相信強制執行法此科能成為考生一舉上榜的致勝關鍵。
  • 法院若認為第三人確實有前開權利存在,就會判決撤銷對該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處分。
  • 不單是航空運輸業,各地機場內也缺乏人手,就有民眾反應過從台灣飛抵成田機場後,在飛機上待了30多分鐘,空橋才姍姍來遲的狀況。
  • 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條目內容1本細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基礎篇二:強制執行流程、執行程序大解析

首先是現場報告制度,《草案》第四十六條指出,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應當於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 強制執行法重點 《草案》首次明確要求被執行人需要親自到現場,而在《財產調查規定》中則並無此要求。 雖然被執行人的財產現狀客觀上不會因其是否到現場而有所改變,但在實踐中,當事人親臨法院直觀感受公權力的威懾力,可以減少其隱匿財產的可能性,並促使其積極償還債務。

特別是,有些執行難的情形不是因為當事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是其因種種原因拒不配合,之後可觀察是否因為這種親自報告的機制而可以提高執行成功機率。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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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是可以的,為避免應考人及考選部多次作業,所以考選部特別有再加開一個類組,是讓考三等司法官及律師一起進行的,按照司法官錄取標準及律師通過之標準計算,若通過後就是考取司法官及律師執照。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組合商品恕無法接受單獨退貨)必須是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包含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所有附隨資料文件及原廠內外包裝…等),請勿直接使用原廠包裝寄送,或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 如果是大型商品(如:傢俱、床墊、家電、運動器材等)及需安裝商品,請依商品頁面說明為主。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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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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