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全攻略

目前沒有關於PMMA依賴潛力(dependence potential)的系統性研究。 缺乏多巴胺效果可能意味著它的依賴潛力低,但沒有已出版的人類資料可以證實此。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要先跟讀者說明目前主流對「成癮」的神經生物學解釋。 主流的解釋認為,成癮是物質的效果與腦部的回饋路徑(reward pathway)發生關係。 日常生活中的許多活動,包括特定種類的飲食、性、遊戲等,都能刺激回饋路徑的活躍,使得個體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感到愉悅、能持續追求相關的行為。 特定物質或行為,例如 電玩、賭博,之所以讓人成癮,就是「利用」這樣的回饋路徑使得個體得到滿足、並且「修改」了這些迴路,讓個體需要追求更高客觀程度的刺激、才能達到同樣主觀程度的滿足。

在歐盟,透過早期預警系統蒐集資訊,某些新興物質可能就被認為要優先注意甚至考慮列管。 例如證據顯示某個物質的毒性或致死性高、查獲量大、濫用趨勢提升、有組織犯罪涉入等等。 這樣的早期預警系統在台灣滿難想像的,等於是政府蒐集資訊並發佈消息,提醒國內的用藥者,現在藥物黑市中出現了什麼新變化,而這個新變化可能會提高中毒甚至是死亡的風險。 在台灣,比較常見的宣導是無差別地告訴公眾,毒品有多危險,政府要全力消滅毒品,但少見基於用藥者健康及安全考量,來蒐集並發佈訊息。 早期預警系統中的資料蒐集與交換,很粗略來分,可分成執法層面和公共衛生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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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尚未列管的新興物質,歐盟分成三步驟來因應:早期預警系統(early warning system)、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決定是否列管。 事實上,關於PMMA真正嚴重的危險,並不是成癮,而是摻偽的問題。 它的作用比MDMA慢,又會被摻在搖頭丸裡,當作模擬MDMA效果的成分,但用藥者不見得知道搖頭丸裡面摻的是PMMA,覺得沒效果就在短時間內追加服用,就造成用藥過量致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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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今日新聞]樂天桃猿近日開始備戰新賽季,除了進行教練團異動之外,新一季的洋將人選也可能「大搬風」,領隊浦韋青受訪透露「有看到兩位新面孔的洋將」,但也不排除舊面孔回歸的可能性。 她表示,配套措施就是緩衝期1年,從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海關、海巡署等單位,統合各單位一起來聯手保護孩子,相信一年緩衝期加上共同多管道的宣導,一定可以做到保護孩子,又達到校園毒品零容忍的目標。 第一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證標準、認證與認證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三款檢驗機關(構)之檢驗設置標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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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作者林瑋婷並不具備藥物相關專業背景,文中涉及探討藥物作用機轉和效果的部分,是由林瑋婷請教相關領域人士,相關領域人士提供初稿文字,林瑋婷略作潤飾後完成的。 至於文中其他的部分,則是由林瑋婷撰寫初稿,相關領域人士提供校訂意見。 雖然本文實際上接近共同撰寫,但相關領域人士基於個人因素不願意共同掛名,因此本文作者才僅由林瑋婷一人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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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興物質的管制,到底要怎麼規範,目前法務部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版本確有所不足,不建議採用。 預先列管,新興物質一進入國內,就可以依毒品危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作處罰。 和藥事法偽禁藥相關規定相比,最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處罰使用者。 目前在有機化學相關領域有一些方法可以用來量化不同物質化學結構的相似度,例如谷本系數(Tanimoto coefficient)。 因為在法律上毒品列管分級是基於物質的毒品三性,依其程度分級處罰,而化學結構相似雖然可以預測效果可能相似,但並不總是如此。 如果單純以有機化學上所使用的方法來認定某一新興物質與現有已列管物質的結構有多相似,從而加以處罰並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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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依目前的司法實務,它不符「藥品」的定義,無法適用藥事法偽禁藥的處罰。 據目前所知,影響精神物質除了植物性外,也可能是動物性的,只是保存困難,台灣沒有聽說出現濫用情勢,例如科羅拉多河蟾蜍的毒液。 目前司法實務對藥事法上「藥品」的解釋,也未擴張至動物性影響精神物質。 不重視公共衛生層面的新興物質監測預警機制,不僅毒品列管分級討論的資料就不足,而且新興物質的防治看起來就淪為「抓到要能定罪」,以及「查到要能驗出來」的問題。 例如當學者「建議仿效先進國家進行毒品監控研究,及早掌握、預防新型態毒品入侵」,跳出來發新聞稿回應的是法務部而不是衛福部。 而新聞稿的內容就是強調法務部已經在推法案以大量一次性列管新興物質,強化檢驗機制,以及宣導和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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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尚未列管為毒品或管制藥品,新興物質也應該有監測預警機制,因為它本身在公共衛生層面上就有重要性。 甚至可以說監測預警在步驟上應該是先於列管,因為有監測預警機制所蒐集的資訊,才能有依據地判斷一個物質是否需要列管,以及應該列管於哪一級。 蘇院長強調,本次提出第二波修法,重點在協助毒癮者脫離毒品的危害,藉由引進更多醫療戒癮的資源,讓檢察官可就吸毒者不同的毒癮程度,結合專業醫療意見,提供更多幫助戒除毒品的適當處遇。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2、第3款附表3、第4款附表4修正草案

DIMS是EMCDDA在荷蘭的國家對口單位(national focal point),會提供資訊給EMCDDA。 DIMS運用使用者自行送驗的物質,發佈年度報告,藥物檢測如果驗出高風險物質,也會發出紅色警報,提醒用藥者注意,例如2016年的報告就提到送驗的搖頭丸沒有含MDMA,而是含高劑量的PMMA,有高致死風險,隨即發佈紅色警報。 台灣就有媒體報導以下案例:有人因失戀帶毒品去找酒店小姐放鬆,兩人一起施用毒品。 這個客人自己用藥過量出現急性中毒症狀,小姐擔心送醫兩人施用毒品的事會被發現,情急之下用嘴對嘴餵符水的方式來搶救客人。 相關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判決。 公共衛生資料的蒐集,來源可能是健康照護系統,包括治療中心、急診室、毒物中心、精神醫療部門、外展服務單位、用藥預防及減害機構、低門檻服務(low threshold service,重點在接觸用藥者,提供其所需之各式服務,包括食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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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仍無法防止再犯,毒品犯罪人將面臨緩起訴撤銷,仍有可能面臨刑罰。 三、 新興毒品之檢測除仰賴精密儀器之外,更需要標準品,惟考量標準品價格昂貴,爰修正於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新興物質時,衛生福利部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以節省向國外購買檢驗標準品之經費及時程。 第9 條第1 項修法明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第6、7、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解決實務就成年人故意販賣毒品予兒少,是否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罪」加重其刑之爭議。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未設有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顯失公允,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表決後,沈智慧既不滿又憤怒的在院會發言表示,「再戰2020年1月11日,凡是贊成校園反毒零容忍的台灣人民,請將選票投給國民黨總統,立委候選人,不分區政黨票請投國民黨,讓國民黨執政,立法院過半。我們一定修法,達到『校園毒品零包,零容忍』的目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宣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這是因為我國司法實務傾向對「藥品」採取寬鬆的定義,經吸食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化學合成物質,就可能被認為是「藥品」(參藥事法第6條第3款),無論它們是否涉及醫藥使用之脈絡。 由於被列管為毒品,首先必須是「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也就是被列管為「毒品」的物質,必然「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因此被列管為「毒品」的物質,可以想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就是「偽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原則上就會是「禁藥」。 再加上司法實務對「偽禁藥」的主觀故意的認定也同時一併放寬,因此就容易成罪。 並不限於在醫藥使用脈絡中冒充或摻偽於合法藥物的情形,才會構成偽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前身為衛生署)。 從主管機關的角度將監測預警機制放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個重要的意義,那就是:管制藥品濫用的監測預警,本身在公共衛生層面上就很重要,並不附屬於毒品查緝之下。

  • 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時任法務部次長張斗輝於會議中解釋,持有三、四級毒品者大多為校園學生,實務上多分裝成每包0.2至0.4公克,以五公克來計算,約有25包,持有這個數量可能就有散布流通的風險,因此才訂立刑罰嚇阻。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待新興物質進入國內且依國內外資料蒐集的程度,認為足以判斷其應如何分級時,再放入現行的毒品分級體系中。
  • 轉讓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也常被認為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例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判決)。

在歐盟,新興物質的風險評估報告是由EMCDDA的科學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之委員須為在科學上有卓越成就及具獨立性之科學家組成。 風險評估報告立基於兩大基礎文獻,一是技術報告(technical report),是由EMCDDA組成工作小組,並得邀請外部專家來撰寫。 EMCDDA本身成立的宗旨就是提供歐盟及其成員國關於歐洲毒品問題事實面的總覽,並提供堅實的證據基礎以支持毒品相關的辯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爾後,本部仍將統合檢、警、調、憲、海巡、關務等機關,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維繫無毒家園。 由於衛福部堅持藥事法應該只能管有治療性目的的物質,不應用偽禁藥來處理被濫用的新興物質,如果大家也同意這個方向的話,那就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設待觀察物質管制類別,列管新興物質。 列管於此類別之新興物質仍必須要求具毒品三性,但此處的毒品三性可單純依國外之證據資料認定。

本次修正無關施用毒品除罪化,本次修正涉及的是刑事司法的轉向處分(diversion),也就是當事人因觸犯刑事法律而接觸刑事司法系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離開刑事司法系統,以其他處遇(註1)代替刑罰。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刪除「法院」文字(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僅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不適用第12條第2項之罪,形成差別待遇之存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校園毒品零容忍 藍營議員盼修法

臺灣地區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即查獲疑似非法之毒品及藥品,送各實驗室及檢驗機構後所得之檢驗結果統計)。 關於供應一氧化二氮作吸食之用,是否要處以刑事處罰,在公共政策上是值得討論的。 在英國有類似的爭辯,不過目前一氧化二氮在英國還是被認為屬於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ct 2016下的psychoactive substance,不得供作吸食之用。 在日本,則在藥事法列為指定物質列管,同樣不得作為吸食之用。 由於一氧化二氮用途實在太多了,因此厚生勞働省特別為它開了一些後門,明定其基於哪些用途(例如電氣絕緣、噴射劑、冷媒等等),可以流通、使用。

  • 行政院在今年1月送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內容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等類菸品、納管加熱菸、禁止加味菸,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並加重罰則。
  • 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 (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6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三)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之完整紀錄,以及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 法務部的修法草案沒有說明如何改善上述問題,就直接修法要毒審會一次列管大量(一次數量甚至可能高達數百個)新興物質,如何避免亂分級的風險,令人擔憂。
  • 但不以刑罰來管制酒精,不是說不管,而是以各種行政方法來規制,包括課稅、年齡取得限制、國家製造或許可製造來確保品質(不良的製酒過程可能產生甲醇,傷害比乙醇大很多),以及觀念的提倡宣導等等。

如果可能,出現健康危害的事件,而有提醒使用者的必要時,並有向使用者發送警訊的機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這些機制的建立並且能發揮監測預警功效,都非一蹴可幾,需要透過一次次的服務與使用者建立信任關係。 雖然這很難作為亮點政績,但應能穩紮穩打地強化我國因應新興物質帶來之健康危害之能力。 新興物質的管制確實是個值得好好思考的問題,但可惜的是,我國長期以來的作法都習於基於恐懼,而非理解來討論這個問題。 恐懼的反射性動作就是追求抓捕,不可有漏,抓到都要能定罪,這就是政績、亮點。 法務部將一次性大量預先列管新興物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草案,視為亮點政績,即是如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K他命升級失敗 製造販賣刑責加重 (轉載自自由電子報)

它和藥事法規範上最大的差異在於處罰個人施用和持有,特別是一二級毒品的個人施用和持有,都是刑事處罰,行為人可能會被抓去關。 從歷史的角度來論,其實我國長期以來就有以藥事法搭配毒品危害條例來因應影響精神物質濫用的作法。 早期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對偽禁藥的界定,也確實包括非醫藥使用脈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12.21.經行政院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

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由此本文希望我國逐漸建立從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到列管的完整機制,避免基於恐懼,而真正立基於理解來面對新興物質帶來的課題。 引註要符合基本學術要求報告內容如果引述資料及文獻,要有引註,文末並列上參考來源。

六、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紐西蘭今(13)日通過禁菸法案,2023年起2009年後出生的人將永遠被禁止買菸,政府計劃逐步提高買菸年齡來禁止下一代吸菸。 據稱,紐西蘭每年有4000多人因菸害相關疾病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排名第一。

如果沒有轉向處分,將其一律送進監牢,目前教化效果有限,且入監後家庭支持弱化,出獄後容易被貼標籤,其實不利於毒品使施用者重返社會,過正常生活;若不能被社會所接納,往往又會再犯。 萬一上述方式效果不彰,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當事人依然有可能被起訴、入監服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我國整體對抗毒品犯罪的機制,通常先採用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方式,如果施用毒品的人不配合或又有再犯情事時,才會動用刑罰來制裁施用毒品之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了」?

而待其進入國內,相關單位蒐集到足夠之國內外毒品三性證據資料後,再依現行的毒品分級框架列管。 由於列管於待觀察類別,意味著該物質在國內之毒品三性仍無法確定,因此處罰上不應重於現行各級毒品之處罰。 另外,不處罰個人施用和持有,也是希望使用者遇到健康受損的狀況時,能勇於求助。 可惜的是,從相關媒體報導來看,不僅有些內容有誤、沒有思考到修法草案的副作用,而且也沒有深入討論我國新興物質管制根本性的問題在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新聞留言

新法施行後,成年人故意販賣毒品予兒少,依第9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倘於新法施行前販賣,而於施行後裁判,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規定,無庸依上開條文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予以加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為不同條件或期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且撤銷緩起訴處分者,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有戒癮治療之適用,並建立適當之評估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 自白減刑之規定,係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而栽種大麻罪之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較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容易,故立法者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適用栽種大麻罪,其所形成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黃旭田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製造、運輸、販賣的處罰非常重,傳言所提「擁有5克毒品,才被視同販毒」,這句話語意不清且混淆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校園毒品零容忍遭封殺 藍委提嚴刑峻法被綠委阻攔

不論電動機車補助政策的是與非,以長遠目標來看,讓燃油車逐漸退場是政府多年以來的既定政策,這幾年來許多民眾也透過相關的補助政策,得以汰 … 桃園警方破獲販毒集團,發現成員分工相當細膩,以毒品外送員「小蜜蜂」24小時排班制個別活動,駕駛汽機車送毒,還設下多個斷點想規避警方查緝。 黑幫走私大麻糖果,這次藏在怪手的槍枝,火力超越你我想像,其中這把以色列TAR21被稱為「突擊之王」,過去是特種部隊使用,只要裝上彈鼓,能連轟100槍。 2)「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指的是檢察官讓你緩起訴,但是命令你要要去完成戒癮治療。 如果沒有完成或完全沒去治療,檢察官是可以撤銷緩起訴再繼續追訴的。 「2023年台灣燈會在台北」將於2月5日盛大展開,台北市政府與Pinkoi合作,邀請知名設計師陳普創作超萌的「光源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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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是依據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犯行的處罰,罪與刑要相當,即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發生,因此修法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 蘇貞昌表示,該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 這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COVID-19最新視訊看診處這裡查 適用對象、領藥方式一次看

在立院本會期即將進入尾聲之際,國民黨立委林為洲29日晚間也宣布該案朝野協商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同時也透露了8大重點,對照政院此次送出的修正版本,納管加熱菸、禁止電子煙幾乎已經可以說是確定過關。 除了沒有假期和日本國內旅遊優惠外,航空業方面也還沒準備好,包括緩慢恢復中的航班。 過去因為疫情的關係,許多航空業受到衝擊,許多公司採取讓員工放無薪假、甚至是裁員來撐過疫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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