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特留分詳細攻略

張太太的遺囑如果寫說全部要給小兒子,那麼,已侵犯到大兒子1/4的特留分,這部份經過法律調整後,大兒子可以主張1/4遺產的權利,小兒子只可以拿3/4。 民法特留分 聯合報導,如民眾在生前未立遺囑,遺產會依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但若民眾在世時立有遺囑,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仍可主張自身的「特留分」權益。 根據現行民法,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在修法後,特留分降低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代位繼承』為民法繼承編中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的立法用意乃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之尊重與公平之原理,認為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亡父生存時所可得之應繼分,乃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合公平之原則。

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一個「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 1/2 或 1/3 的遺產。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有明文規定得依遺囑為之者包括:捐助行為(民法第60條)、監護人的指定(民法第1093條)、繼承權喪失之表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 因特留分是附屬於法定繼承分,所以法定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關喪失繼承權之各款事由之一,或有民法第1174條有關拋棄繼承權之規定者,該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也會隨之消失。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民法特留分: 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可以立遺囑把遺產分配給同一人嗎?

所以遺囑人必須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遺產。 所以要討論特留分之前,就要先知道,哪些人是繼承人,並且也要先確認繼承的順位。 簡單來說,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不過特留分除了用字易錯外,還常常與「應繼分」搞混,所以在聊特留分之前,我們先透過例子來了解一下「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區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 通說實務認為違反特留分之遺囑有效,待行使扣減權後,失其效力。
  • 無奈的是,要控制住泛視神經脊髓炎不發病,如果服用基本的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效果有限。
  • 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份之規定。

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及论和宗教教规的制裁。 但是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和普通采用,立遗嘱的行为也逐渐由公开变为秘密,家长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奴隶主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自己的子女。 于是法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创设了义务份制度。 侵害义务份的遗嘱,法律认为不符合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通常认为,这是特留份制度的最早源流。 若某繼承人的繼承權遭遺囑剝奪,導致其繼承的比例低於我們所說的「特留分」,這時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補償,可參考文末的「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方式」文章連結。 之所以會設立「特留分」這種制度,就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民法特留分: 遺產分配計算,特留分、應繼分差別在哪裡?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由於特留分是對於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在比例上會比應繼分要來得少,如果遺囑中針對繼承人可以分配的財產金額低於特留分的話,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自己最少要繼承到特留分所規定的金額。 又例如立遺囑人有三位小孩,其中一人有身心障礙問題。

那麼臨床上能選擇的其他治療方式,就是價格相對昂貴、需自費使用的生物製劑,昂貴的藥價對於一般家庭是一大負擔。 「一開始只是覺得頭很痛,後來左眼窩跟眼睛轉動時有疼痛感、有視野遮蔽的感覺……」沒想到至眼科就醫後,得到的卻是請她儘速到大醫院檢查的轉診單。 一到醫院檢查才發現自己有視神經發炎的問題,透過急診做核磁共振並緊急安排住院打了三天的高劑量類固醇。 視力受損、肢體癱瘓,擔心反覆復發重創神經組織,遭受失明、失能及死亡的威脅……,這些是全台「泛視神經脊髓炎」病友的日常。 過去泛視神經脊髓炎無專一用藥可使用,僅能靠類固醇、免疫抑制劑來治療,疾病隨時有復發可能,且一旦發作易遺留下不可逆之傷害。 1998年,台灣全民健保開始給付罕見疾病治療用藥,然而,近年來在健保財源不足下,也連帶對罕藥納入健保給付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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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遺產通常是被繼承人經歷一生辛苦波折所努力掙得的,得來均屬不易。 而被繼承人的子女,對被繼承人來說,也都是被繼承人的心頭肉,都是被繼承人的心肝寶貝。

  • 被繼承人A與其配偶B育有三子C、D、E,而當A死亡後,其繼承人為B、C、D、E,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B、C、D、E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1/4。
  • 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聯絡信箱:。
  • 如果A的繼承人為其配偶B以及A的祖父、祖母J、K,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3款的規定,B、J、K的應繼分分別為遺產的2/3、1/6、1/6(1/3 × 1/2)。
  • 沒關係,如果是不知道,時效的計算方法就會是「繼承權生效的10年內」,只要把握住黃金期,還是有機會討回失去的權益。
  • 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 在分配遺產時,首先需注意的是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問題,其次,則是繼承人依法可以分配到的比例,又分為「應繼分」和「特留分」兩種樣態。
  • (一)在英美法系,虽没有直接规定“特留份”制度,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相关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

由於目前民法針對特留分規定的比例,雖有提出草案下修,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2,降低為1/3。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1/3,降低為1/4,但因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仍無法主張。 藉由遺囑來做資產配置是高齡社會的趨勢,遺產越多需要考量的事情及法律就更多,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遺囑內容中常見的「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及「應繼分之指定」有何不同,同時也提醒各位讀者有關特留分及繼承登記的問題。 當發定繼承人有多數時,特留分制度保障每位繼承人受遺產分配之最低比例,乃法律強制規定,故遺囑若將全數留給一位繼承人時,即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

民法特留分: 服務項目

但如果都超過時效,就等於失去追討的權利,拿不回最低的遺產金額,繼承人務必要把握住時效內上訴。 只要繼承人有符合這些行為,讓被繼承人認為應該喪失其繼承權,就可以在遺囑裡寫明原因,讓子女的繼承權失效,自然就沒有特留分。 但是如果繼承人對「喪失繼承權」感到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爭回自己的權利。 特留分計算是以遺產的內容為基準,如果透過生前贈與去減低遺產總額,死後的特留分計算,會因為遺產總額減少而被拉低。 簡言之,被繼承者可以透過生前贈與財產,讓財產不是以「遺產」的形式給心中的繼承人人選。 在沒有交代遺產分配的情況下,阿霞的2名孩子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依比例分遺產,拿到應該拿到的錢。

已故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立遺囑將珠寶全部送給孫媳婦在台灣的法律上可行嗎? 首先我們必須研究一下民法繼承的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223條)。 也就是說凱特王妃可以得到其中17億的珠寶,剩下的由女王的四名子女均分。 但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也只是不會被法院認定整份遺囑無效,而對於原本應該拿到特留分的人,不論是完全沒有分配到、是分配數量不足,都可向受遺贈人請求扣減(民法第1225條規定參照)。 也就是繼承人如果沒有分配到法律最低保障的特留分,針對差額部分都可以依法向受遺贈人請求給付。

民法特留分: 然後,依據 民法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規定為:

原審以特留分被侵害者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計算扣減之標的價額,而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有未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可參)。 反而是增加了長子發生繼承訴訟的困擾,這絕對不是爸爸當初預立遺囑時的想法。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 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 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以為父母為例,最低可要求繼承「應繼分」的1/2;假設是兄弟姊妹,也可主張應繼分的1/3 財產(請見表4-8-2)。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當然即已違反持留分。

民法特留分: 兒孫們注意!政院修民法 子女不孝就沒遺產

后来,因受罗马法的影响,加之教会势力的膨胀,社会鼓励人们死后把自己的财产施舍给教会,日尔曼法逐渐承认遗嘱处分。 但是,由于家产制度的根深蒂固,为防止家长的自由处分而导致家产的分散、家族的崩溃,法律曾明确规定,家产分为自由份和特留份两部分。 家长即被继承人享有自由处分的遗产只占家产中的很小一部分,扣除自由份的大部分遗产为特留份,不得由被继承人剥夺的遗产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非近亲属如为法定继承人,则为特留份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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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軒醫師指出,正因為泛視神經脊髓炎一旦發作,恐重創視神經、脊髓及大腦等神經組織,嚴重恐致失明、癱瘓、大小便失禁……。 民法特留分 因此對於病人來說每次的發作都非常恐怖,所以在臨床治療泛視神經脊髓炎病患,首要關鍵便是如何避免疾病發作,不讓病人處於如面對不定時炸彈般的長期恐懼中。 無奈的是,要控制住泛視神經脊髓炎不發病,如果服用基本的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效果有限。

民法特留分: 遺囑

但此时的供养分仍然限于教士之中,随着这种方式的财产移转方法为世俗法所承认,日耳曼法上的遗嘱制度因而成形。 由此可见,日耳曼法上的遗嘱制度从无到有,有其自生之土壤。 民法特留分 在所有法律制度中,继承法是最能体现民族特征的,因此作为继承法中的遗嘱制度,并非源自罗马法,而与遗嘱继承制度相伴而生,作为对遗嘱继承制度进行限制的特留份制度,即便罗马法上与日耳曼法上均有相似制度,也并非起源与更新的关系。 且常常在立遺囑人尚未過世前,子女為了爭產就都吵不完了,假設沒有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先處理好相關問題,銀行未來都可能被子女告上法院,那麼銀行每天跑法院、行文法院就忙不完了。

尤為重要的,就是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特留分的比例,依不同親屬身分而有不同。 小華生前立遺囑時認為阿貴不成材,極可能敗光家產,因此一毛錢都不願意留給阿貴(即小華的遺囑侵害阿貴的特留分)。 除非阿貴的繼承權被拔除,否則他依舊可以得到「特留分」。

民法特留分: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依衛生福利部調查結果,以及內政部107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一旦失智,再多財產都無法自己管理。 根據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於今年9月7日公布的最新研究,評比德國、法國、英國、澳洲、日本、南韓與台灣7個國家的罕病診斷與醫療照護現況,分析8種罕病藥物在7個國家取得許可證,到成功給付的時間差。 結果顯示,台灣被核准給付的罕藥僅2種,且給付耗時、平均等待30個月,對於罕病政策,病人的意見與影響力也相當有限。 自1998年,台灣全民健保開始給付罕見疾病治療用藥後,不少罕病病友因此看見治療希望。 然而,近年來在健保財源不足下,也連帶對罕藥納入健保給付造成衝擊,而這樣的結果也反映在國際評比上的低評價。

事實上,未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也成為過去,法院在判定遺囑無效時,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除了「未全部手寫」之外,自書遺囑被判定無效的另一理由,則是「只有蓋章,沒有親自簽名(包括塗改部分)」及「沒有書寫日期(包括完整的年、月及日)」。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回到「遺囑信託」的優點及效益上,而有關遺囑繼承與遺囑信託的差異,請見(表4-8-1)。 建議你不要把問題複雜化,直接就打裁判分割最快,把名字登記了,這就是一種保障,至於後續,就變成對方要來向你主張,我們可以好整以暇等他們來。 您好,兩年內死亡的話,這些部分會被視為遺產的範圍。

民法特留分: 繼承遺產分配比例不公怎麼辦?

同時,擬定遺囑時,代筆人一定要將筆記的內容「宣讀並且講解」給立遺囑人聽,如果少了這兩個步驟,遺囑也會容易有爭議。 所以在進行代筆遺囑時,建議全程錄影、錄音當作證據,以免日後有糾紛。 稅法上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實務見解認為是為符合稅法意旨,忽略其法律形式外觀,而直接衡酌事件經濟上之意義及課稅之公平原則,依照實質經濟利益歸屬而課稅。 隨著國人的風險意識日趨成熟,對於保險的接受度越來越高,為了防患未然,分散風險,社會大眾購買保險的情形日趨常見,手中握有多數保單者比比皆是。 參考林秀雄(2005),〈民法繼承編:第十五講──特留分〉,《月旦法學教室》,第31期,頁66。 美國各地傳來災難,1月冬季卻驚傳龍捲風,還從北部伊利諾州,橫跨到南部阿拉巴馬州都有發生,更迎來2023首場冬季風暴,部分區域積雪量高達30公分。

雖然母親的生活是由兒子照顧,但在三位子女的經濟狀況中,兒子的情況是最為清貧的,因此經濟負擔也是最重的,而二位女兒則是因為嫁得很好,生活也比較優渥。

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故實務上以人壽保險做為財富傳承工具,可發揮若干節稅效果(惟仍需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請詳下述)。 律師說: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的繼承權保障,如果分到的遺產低於特留分,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如:乙女)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乙女可請求甲男補足到特留分。 由於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有各式各樣、雜七雜八,如果連一些生活日用品衣服、餐具等都要計入遺產會顯得很麻煩又沒必要(當然女王的日用品可能比我們一般人的還值錢)。

民法特留分: 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注意事項!

這種把遺產特定部分在遺囑中指定給特定繼承人的,實務上稱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許多長輩期待藉由遺囑來做遺產配置,主要是為了從祖先繼承而來的不動產及田宅,不會因為繼承分割而分散,以實現家族重要資產傳承的理想。 關遺產繼承的問題,經常出現在新聞報端,而最常出現的爭議,便是因為遺產分配不均,所以繼承的兒女意見不合,最後對薄公堂。 是否有任何法律為根據,能為這樣的事提出令大家心服的解釋? 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在遺產繼承這方面專精的通律法律事務所楊永成律師,為我們說明,法律上有個繼承上的「特留分」,請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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