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針對前述法規的諸多條文大舉更動,同時設定三年後施行,綜觀其條文,確實對現行釋憲制度有不少變動。 究竟《憲法訴訟法》具體做了哪些變革,本文以下將稍作解析。 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為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帶來新紀元。 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就是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法庭之友制度源自於英美法,指的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認為自己和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針對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見供大法官參考。 為了使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憲法法庭會主動公開提出釋憲之人的聲請書,也可以要求相對人提出並公開答辯書,讓一般大眾也能查閱。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判決和大法官解釋有何差異?審理流程與制度比較
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首先,大法官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而代之,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 既然要捨棄會議,就會增加一些有點像現在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閱卷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 此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中華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憲法法庭: 裁判
4.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I 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既然憲法法庭的判決這麼重要,當然也希望透過公開審理的方式,鼓勵民眾前往旁聽,或是到官網、臉書收看網路直播,關心這些其實離我們一點也不遠的憲法訴訟。 雖然修法前召開過數次言詞辯論庭(例如著名的同婚案、通姦罪存廢案等),但這次修法後也修訂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規定更完整、詳細。 憲法法庭 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而本次修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使得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向法庭化。 憲法法庭 然而具體審查伴隨著兩大問題:第四審疑慮以及大法官負擔過重。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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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新上路的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憲法法庭的規定,以及新制下聲請釋憲和過去大法官會議的不同之處,希望能幫助大家對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有更深入的了解。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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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特殊性並沒有體現在《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當中,只有空泛的「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要件,和大法官成立審查庭決定是否受理的程序(第61條)。 具體的操作和判斷標準,法律條文可說付之闕如,未來實踐起來究竟會不會導致大法官受理標準不一、或大法官案量爆滿的情形,可謂憲法訴訟新制的一大挑戰。 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只可以審理法規命令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也可以處理具體的個案問題,對國民基本權的保障更為全面。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三個法案。 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布後6個月,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而《憲法訴訟法》則將於公布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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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2020年1月6日就廢棄物清理法廢容器清除處理費率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8號解釋。
- 然而具體審查伴隨著兩大問題:第四審疑慮以及大法官負擔過重。
-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
-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等待案件審理、裁判的漫長過程中,為免萬一發生人民憲法權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有急迫必要,也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自己依職權做出「暫時處分」。
-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三個法案。
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 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憲法法庭: 憲法法院
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直指,犯罪財產比起國民黨黨產,連「合法的外觀」都沒有,怎會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且符合公平正義,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的公共利益,不違憲。 味全認為,法院判決時,「沒收新制」還沒上路,質疑規定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包括味全混油案、拉法葉艦案回扣,共7案併案,今(2)日判決合憲。 5.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3.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 憲法法庭認為沒收新制條文沒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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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入憲後,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並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違憲情事的政黨,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 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 憲法法庭15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外界認為,從本屆大法官的作風來看,本案宣告違憲機率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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