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6大伏位

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 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有所有權為要件(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 424號判例參照)。 查行政執行處因義務人迄未清繳本件贈與稅,而 經查該處其他財產權清冊上義務人對台灣○○公司有房屋租賃所得之財產資料,認義務人對 台灣○○公司有租金債權,該租金債權核屬義務人對台灣○○公司之金錢債權,乃依行政執 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規定,核發系爭命令,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 處分,並禁止台灣○○公司向義務人清償,核無不合。 另查,台灣○○公司於95年 7月19日 向行政執行處陳報略稱:義務人對該公司確有租金債權存在,該公司於接獲系爭命令前已按 月支付租金,將自95年 7月15日起依系爭命令辦理,就義務人對該公司每月應收租金,停止 向義務人清償,另候行政執行處通知處理等語,另附租約 1份供參,並未否認義務人對該公 司有租賃關係及租金債權存在。 異議人如認其對本件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之權利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聲明異議所 能救濟,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是以,行政 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90年 1月 1日)後,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 未繳納者,除有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39 第 1項但書或第 2項之情形外,即令納稅義務人就稅 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納稅義務人並依法提起抗告, 尚未確定,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仍可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查本件 異議人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因異議人行政救濟,延展繳納期限為94年 9月 6日至94年 9月 15日止,並將繳款書送達異議人,由其夫代收,因異議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 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 要件,據以系爭命令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異議 人並未提出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撤銷執行之事證,僅主張其已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 第 00058號裁定提出抗告狀,迄今未見法院判決,本案尚未定讞,缺乏「確定之終局判決」 之法定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 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扣押其存款,有損其權益云云,並無理 由。 查異議人93年度共 有 8筆薪資所得,給付總額高達新臺幣(下同) 303萬多元,而其得請求第三人支付之醫療 款(按係指醫療給付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章參照),屬執行業務所得,並非薪資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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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救的,只是必須另外向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舉證證明自己對於債務人確實沒有債權可供扣押,以阻止強制執行程序,但畢竟打訴訟的成本比一張異議狀高多了,所以能預防就務必預防囉。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如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於債權數額有意見,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這時只要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向法院異議,陳報已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即可。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還沒付完的錢就全部還完付完的金額扣押,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向法院異議,陳報現有金錢債數額僅有○○元,已依命令扣押。 最後提醒通知書收受人,若對通知書發送機關有所疑慮,可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頁查對所屬機關總機電話記載是否正確,再行電洽該機關查閱是否確有案件在辦理?

  • 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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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義務人依法對國家應完納之責任,雖為每位國民應有之認知,但隨著國家政經情勢日新月異,經濟型態及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變遷,欠繳民眾數量龐大,以致本分署待執行案件龐大。
  • 囿於臺北地區移送案件量日趨龐大及未結案件業務之需,本分署成立,以有效補足臺北地區執行人力,有助於挹注國庫,並落實公權力之執行成效。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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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異議人該 帳戶內之存款實際是否為○○○國際美容公司○○分公司之員工所有,核屬實體法上問題, 行政執行處及本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行政執行處自不得逕行撤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系爭命令,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 又所謂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 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 ,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年 9月修訂版,第 561 頁參照)。 查本件行政執行處以系爭命令分別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異議人,就異議人得 向該院領取93年度執字第00號至第00號執行事件應受分配款及其他可領取款時,禁止異 議人領取或為其他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不得對異議人給付,尚無不合。 異議人略以上 開債權仍在訴訟中,尚未確定為由,認系爭命令違法而應予撤銷云云,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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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執行通知書,標頭由左至右橫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並蓋有機關紅色關防印文。 『全國繳費網』,以線上即時方式繳交各事業單位,如水費、電費、瓦斯費、保險費、電信費、學費、有線電視費等等各項生活中所產生的各項帳單。 民眾可直接逕行繳費或可透過『全國繳費網』之事業單位所提供之帳單資訊,經查詢後再進行繳費;也提供了多樣化的方式,可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帳戶(限繳本人帳單)繳費。 桃園一民眾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命令,原因是積欠一年多健保費造成所有帳戶全數被凍結,致使當事人現面臨無錢可應日常所需窘境。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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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90年 1 月 1日)後,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如無前開稅捐稽徵 法第39條第 1項但書及第 2項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即可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查 異議人應繳納之94年度地價稅,移送機關原定繳納期間為94年11月 1日至同年月30日,嗣改 定為95年 3月 1日至同年月30日,並將系爭繳款書囑請郵務人員於95年 2月 6日送達異議人 ,移送機關因異議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檢附系爭繳款書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 處,行政執行處自可據以執行。 異議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 4條規定,必須先取得確定終局 之判決才可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按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 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 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 又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 行,應依該財產之形式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財產。 至於該財產所有權確實誰屬,係 屬實體法上問題,非行政執行處所得審認。

  • 又系爭執行命令亦送達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條第 2項規定執行命令於送達 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
  • 義務人可於執行終結前聲明異議,沒有10日的限制,但僅限於對執行程序、方法的異議,您所提稅額的爭執是實體事項,須於當初收到稅單是就去申請復查救濟,不能等到強制執行階段才爭執。
  • 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 一、行政執行之救濟程序,主要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2項規定執行機關認其聲明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如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 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第 2項之規定,惟並未禁 止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同時核發而合併記載於一命令書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 337號 判例裁定理由參照),故同時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合併記載於系爭執行命令內,於法並 無不合。

復按,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7條規定,撤銷其執行處分,必係發現債權人指封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始得 為之。 如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 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不得逕行撤銷執行處分,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 起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依據行政執行處執行卷 附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記載,義務人為異議人,移送機關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該處形式審查執行名義已成立,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規定,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分行之存款債權,並 無違誤。 雖異議人主張前開扣押之存款是○○○國際美容公司○○總公司將○○分公司員工 薪資 9萬 7,561元匯至異議人帳戶中之部分,非異議人所有云云,惟該帳戶既為異議人所有 ,依形式外觀,即得認定該帳戶內之存款債權為異議人之財產而得據以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行政執行案件新收情形

4.此涉及案件事實背景以及實體程序有無理由之判斷,建議向律師進一步諮詢。 欠稅大戶更是執行署追繳重點,執行署成立到今天已經幫國家追討5千億的欠款。 每個月第1個星期2下午3點起,於臺北分署四樓拍賣室舉辦聯合拍賣,拍賣物件琳瑯滿目,應有盡有,歡迎想挖寶找好康的民眾參加。 就是欠國家的錢不清償,卻在外面花天酒地過著優渥的生活,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就視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同樣會被管收。

故移送機關於異議人 經合法送達,且逾期不履行後,遂檢附系爭處分書、系爭催繳函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行政執行處依法形式審查執行名義已成立生效後,據以執行其銀行存款、股票等執行程序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是異議人主張其就違反水利法乙案已於95年 1月間提起再審, 移送機關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移送執行,應屬無效云云,並無足採。 第三人公司如已就扣押令或換價之收取命令等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自得拒絕付款,債權人如認其異議不實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第三人公司如於收到收取命令後,不為異議又不配合付款時,債權人得依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就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 債權人如果未能取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你的公司強制執行的!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機關服務時間

3.債務人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先前已有本院之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其薪資中,煩請第三人公司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讓法院統一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發移轉命令,以免第三人公司日後不知應向何案號之債權人給付。 扣押命令是為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收取薪資或將薪資債權讓與他人,同時並禁止第三人公司向債務人給付,其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性質類似於「查封」;移轉命令之作用在於使債權人得收取先前扣押之薪資,因薪資係每個月連續給付,為便利債權人收取,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債權人無庸逐月聲請。 11 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例如:北區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卻遭受行政執行而深感不滿,不能理解為何向本署聲明異議會遭到駁回。 二、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 本分署為因應臺北地區龐大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有效紓解臺北及新北分署大量未結待執行案件,而使公權力得以及時伸張及貫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義務人依法對國家應完納之責任,雖為每位國民應有之認知,但隨著國家政經情勢日新月異,經濟型態及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變遷,欠繳民眾數量龐大,以致本分署待執行案件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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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財政部網站上提供有「線上查調」,需CA (網路身分認證) 的查調項目共計31項,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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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多年前已失竊、或有老舊毀損等情形,多年未使用為何常需繳納牌照稅? 汽(機)車取得、移轉或其毀損、失竊,應向監理單位辦妥註銷登記,方可免再繳納稅金,希望民眾爾後有類似情事應自行辦妥註銷登記之手續。 (二) 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不繳納者,除原應繳納之機車燃料使用費外,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規定課處罰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 (一) 使用牌照稅:除本來應繳納之牌照稅外,並須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且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增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緩。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機關沿革

本件異 議人滯納93年度房屋稅新臺幣 6,732元,移送機關業依行政執行處95年 1月20日桃執仁94年 房稅執字第 90120號執行命令,將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觀音郵局之存款債權於同年 2月 7日收 取入庫,此有移送機關「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房屋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附於行政 執行處執行卷可稽。 故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已全部獲得滿足,異議人遲至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後之同年 3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本署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 從執行。 是依前揭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移送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條 第 2項規定聲請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係依該法之特別規定,即以收取命令、支付轉給或交 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屬於同法第 4條第 1項第 6款執行名義之一(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 ,94年 9月修正版,第 601頁參照)。 至於異議人略以其與義務人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存在為由而請求撤銷前揭執行命令乙節, 因其所陳為不承認義務人對其有金錢債權存在之實體爭議,本署及行政執行處均無審認判斷 之權,異議人得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條第 3項規定,以移送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救濟,尚非依聲明異議程序可得排除強制執行,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機關所寄發的公文書,均蓋有機關關防及記載承辦人員的姓名、電話等,如果您有疑問,可撥104電話查詢本機關電話後,來電確認。 如收到以本分署名義之文書,並要求匯款至個人帳戶者,切勿上當,本分署就有關各種款項,均以移送機關之名義為匯款對象,請民眾特別小心,以防受騙。 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案件相關查詢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2.書狀可以不用本人親自過去,可以自己寫或委由律師代撰。

查本件行政執行處以系爭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保險 契約,於條件成就時得領取之保險金、解約金或保單紅利等債權,第三人○○公司未否認異 議人對其有上開金錢債權,並查復略謂異議人之保險契約所得受領之金錢債權,條件尚未成 就,已依系爭命令進行電腦控管等語。 而依據異議人檢附之○○公司「新得意還本終身險」 、「全福 101終身險」及「安和住院醫療終身險」等保險單記載,要保人均為異議人,僅於 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子女即蔡○○等,且其中「新得意還本終身險」、「 全福 101終身險」保險單另記載異議人為祝壽保險金或被保險人生存時之受益人。 從而,行 政執行處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保險契約條件成就時得領取之金錢債權,於應執行 金額範圍內,核發系爭命令予以扣押,尚無不合。

故行政執行處認異議人滯納之金額僅17萬 2,465元,為早日實現國家債權,乃以系爭扣押 暨支付轉給命令,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之醫療款,嗣因第三人函詢行政執行處異議人醫療費 用每月扣押之範圍為何,爰再於94年12月29日函復第三人,請其就異議人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扣押部分予以執行,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意旨,自無不合。 行政執行處既未就其薪資債 權強制執行,對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維持其最低生活當不致有何重大影響,況其並未 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其個人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日常生活之開銷情況以供審酌,是異議人主張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政執行處或債權人對於薪資之禁止異議人收取,應在一定比例為之,依法不得超越三分之一 ,以免異議人無法生活及生存云云,顯無理由。 按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 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 者,自非法之所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執行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如果真的收到民間討債業者冒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通知,請記得利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的檢舉專線或傳真通知,趕快告訴我們來處理哦。 收受傳繳通知時,對於是否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所發之通知倘有任何疑義時,請直接撥打104查號台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電話後,詢問執行人員,是否有案件繫屬及其他相關資料,應能獲致最滿意之答覆並且避免受騙。 簡易判斷方式:傳繳通知內容要求義務人郵寄匯票之受款人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移送機關名稱,倘收到要求以個人名義為匯票受款人之傳繳通知就應為詐騙集團所偽造之傳繳通知。 健保局提供各項查詢、列印、申請各項作業,登入方式採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透過網站上面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拍賣影音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僱用之員工因欠繳稅捐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行政執行署會向該納稅人任職的公司行號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 如該員工已離職,雇主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於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該義務人已離職非員工,無債權可供扣押,並檢附勞健保轉出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第 2項之規定,惟並未禁 止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同時核發而合併記載於一命令書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337號 判例裁定理由參照),故同時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合併記載於系爭執行命令內,於法並 無不合。 又系爭執行命令亦送達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條第 2項規定執行命令於送達 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是強制執行法第 2章對於動產執行 之範圍,本件為該法第 4章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並不準用該第52條之規定,依第 4章第 122條規定,只須該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非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者,即得 為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79年度抗字第1590號裁定參照)。 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 最高法院76年度臺抗字第 392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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