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條例9大分析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選上社區主委或當上社區管委會的委員,就自以為像擁有上帝、總統般的權力。 雖然主委是法定的社區最高代表人,也是最大權力者,但社區主委或管委會委員,只有「管理、督促或協調」之責,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公權力,當因協調不成而需要行使任何權力時(如:強制拆除),必需交由警政單位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鄰居經營餐廳長期逸散油煙,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其他住戶屢受油煙及異味侵害,可強制其遷離。 王姓律師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樓層電梯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都屬公共空間,住戶不得據為私有,就法令觀點,擺鞋子鞋櫃、腳踏墊等雜物,若造成別人絆倒、滑倒危險,難保不會吃上官司,住戶最好勿任意置放雜物。 工務局表示,「畢竟四萬元罰款不算少」,公文公告有遏止作用,比管委會勸導改善有用,因此雖然這類檢舉通報不少,但目前「零開罰」,尚沒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案件。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第一階段為勸解。 當事人經勸解無效,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多數決同意始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路。

大樓管理條例: 住戶大會通過,仍覺得不合理,如何捍衛權益?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大樓管理條例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 如之前曾有板橋某社區逕自決議不讓導盲犬進出的規約,當然無效,因為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文保障導盲犬可進出公共場所。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禁止吸菸,就能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
  • 惟依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該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 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從本項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但仍有規定,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

大樓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 另依同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而該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故汽車格能否停放機車,要視該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而定,且該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另應注意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變更是否涉及該向地方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問題。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樓管理條例

規約是私人間的合同行為,超過法令的規定,限制住戶的權利,當然違法。 如果規約任意限制他人的營業時間與項目選擇權,住戶可以依民法第148條規定,主張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以管委會為被告訴請確認該條規約無效。 用法理推論:管委會只是執行機關,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不得決定費用分擔方式。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租税法定主義與依法行政角度來看,政府未經立法院立法同意,不得增加人民税負擔,答案也是相同。 法院也持相同見解(參92年台簡上第3號,板橋地院87年訴字1612號參照)。

大樓管理條例: 管委會禁裝隱形鐵窗 於法無據!家有老小就OK

大樓管理條例規定頂樓為公用區域應由管委會其基金負責修繕,但管委會堅持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否則不予維修,管委會所持理由是已經過投票表決頂樓屋頂修繕要頂樓住戶付一半。 一般來說,根據社區規模的不同,會設置有不同人數及功能的委員,除了法律規定必須要設置的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以及監察委員,其他委員均可依社區需求設置。 管委會議原則上均會依照決議制的方式進行,由管委會針對會議事項進行討論、取得共識,決策後則由主委代表發布決議事項。 在此會議中,需要決議該社區的《公寓大廈規約》以及管理委員的人數、選任方式、任期等規則,以利後續管委會的產生。

大樓管理條例

又按住戶違反第16 條第2 項(或第3 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 條第1項第4 款定有處罰明文。 是(一)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 但是如果分類不夠徹底,會造成不公平現象,也會造成窒礙難行的情形。 因此,有土地法專門規範土地相關問題,但土地又可分為都市土地、耕地與保育地,甚至是原始森林。 因此,又有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都市計劃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森林法等專法處理相關問題。

大樓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此次面對修法過程中不同團體的多方角力,林奕華委員感嘆,當初提議載具納管時,明明很多委員都同意,可是到了協商階段時,卻又出現反對聲浪。 不過,她也明確表示,儘管推動雙禁的難度很高,但站在台北教育界的立場,為了學校、老師、家長、及學生們的健康權益,她有責任把教育界對新興菸品的憂慮明確表達出來。 立院是社會縮影,立院黨團協商是讓多元意見在立法階段充分發聲的最後機會,雙禁電子煙與加熱菸的立場應該受到各界尊重。

至於住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係屬違害治安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有制裁處分之規定,但適用其他法令,人人均得向治安機關檢舉,予以取締。 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

大樓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4條 《住戶之權利義務》

更應本著服務社區的態度,而非濫用職權、頤指氣使,不過,話說回來,當社區的主委或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社區裡的事務很多都是吃力不討好,住戶有時也該多多體諒主委,共同為社區努力,社區才會更美好。 保全公司當然認主委及管理委員為自己的衣食父母,如果沒有特別禮遇,如何保全飯碗。 但…保全公司是否該真正想過,其實自己的衣食父母,就是社區的所有住戶,維護社區安全及所有住戶權益才是最大的職責。 其他相關內部管理規則:如「建築物滲漏維修補助辦法」、「設置廣告招牌鐵窗管理辦法」、「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住戶房屋修繕管理辦法」等。

大樓管理條例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之規定,按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故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退還。 亦即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而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是建立在以人為基礎之健康、安全、無壓迫感、非擁擠、無損毀、無髒亂、無高度噪音及充分私密性、衛生等林林種種。

大樓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債權是對人權,管委會只能向原來積欠管理費的前手要求繳清管理費,本條例第24條,是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大樓管理條例 立法目的是避免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沒有參加規約訂定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受規約的拘束。」,所為的例外規定。 地方法院認為此項決議並沒有排斥住戶本身是愛滋患者的情形,只要求住戶不得作安置,收容愛滋患者使用,並無違背公序良俗,判決再興社區勝訴。 上訴後,立法院迅速於96年7月修法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規定不得歧視愛滋患者,不得拒絕其安養、居住。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又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是故,住戶於社區通連走道堆放物品,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若制止不聽,可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四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一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大樓管理條例: 管理委員會可以自行決議調整管理費嗎?

答: 公司法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權利或負擔義務,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以公司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之代表人依公司法第56、108、115、122、208條等規定,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為董事長。 此外,公司亦得透過委任關係,委任公司經理人、職員或其他第三人對外代理公司從事特定行為或業務。 故公司可由代表人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亦可委任其他自然人代理公司為之,委任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僅須符合相關法令、公司章程及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即可。

大樓管理條例

饒後樂分析,箇中問題有以下兩個大項:一、將特例變成通則,二、遺漏『起造人須訂定建物長期維護計畫』之專章。 此外,管委會自行規定社區內不得從事某些行業類別開店營業,也屬類似情況;如果都市計劃相關法令規範,確實允許該社區所在之地目可行某行業之營業行為,則社區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做成的禁止規約,就自動失效。 大樓管理條例 之前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管委會率眾破壞店家設施,結果被判須賠償的案例。

大樓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的樓梯間可不可以放鞋櫃?

工務局表示,大樓住戶將物品放置在走廊或樓梯間,應請大樓管委會制止違規住戶並給予改善期限,如果管委會不制止違規住戶,工務局最高可處以管委會5千元的罰鍰;違規住戶如經管委會制止且已超過改善期限而仍未改善,管委會可以報請工務局處理,經該局通知而仍未改善者,將會處以違規住戶4到20萬元的罰鍰。 答案是「Yes!」不過,郭紀子提醒,大家可以從必要性、合理性、公平性3個角度來思考調漲特定戶別的管理費是否公允。 過去曾有案例,某社區的住家為多數、店面為少數,於是住戶大會上,就通過了調漲店面管理費的事項,店面戶別不滿,雙方鬧上法庭。 另外也建議要買房的民眾,若有飼養寵物,都先詢問看看仲介或管委會,該社區有沒有類似禁止的規約,若是規約訂定在前,入住在後,那麼可能該條文就會影響到家裡的毛小孩,另外租房的民眾,除了要注意社區有沒有規定外,若房東有禁止,那麼也須遵守租賃合約的條文。

如此低廉的價格,很難如國健署所說,形成年輕族群的購買障礙。 美國食藥署和疾管局於今年11月份發布美國中學生各式菸品調查報告,報告指出2022年美國使用菸草產品的中學生數量突破3百萬,其中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興菸品的使用者就佔2百多萬。 該份報告也指出,年輕族群使用任何型態的菸草產品都是不安全的,當中多數含有尼古丁成分,容易上癮且傷害成長中的大腦。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大樓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相關文章

那攸關整棟大樓的休閒設施(e.g.游泳池、健身房、KTV…)、電梯設備、大樓管線、消防設備…等這些東西則是會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進行驗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開始愛滋患者的收容安置問題,法令沒有規定, 所以規約可以約定限制。 判決後洶洶輿論,迫使立法者必須立刻面對,人民居住安全的自由與愛滋患者的生存權相互衝突的時侯,要如何選擇的問題。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因此,若一樓商家在騎樓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路障、擺攤……等,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對此,大樓住戶可請求管理委員會依同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經制止而不遵從,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公共安全,爰明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或存放危險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戶未依第1項規定投保時,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費用仍由住戶負擔。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電動車日益普及,但是公寓大廈是否設置充電樁,也引發住戶歧見;立法院法制局近期報告指出,社區仍應以用電安全第一,不宜強制設置充電樁,尤其老舊大廈存在的差異性更大,社區住戶首應考慮的是其用電安全高於一切,而在現階段宜規定電動車廠商應設置充電設備或更換電池的設施。 大樓管理條例 進一步來看,管理費之繳納基礎,譬如以坪或戶計算、繳納金額,譬如每坪或每戶繳多少、差別待遇,譬如針對特定戶別調整、或繳納方式等,性質上都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所涵蓋範圍,因此都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進而納入規約,以為依循。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 … 若經管委會勸阻或行為不改善,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五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相關罰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最重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管理辦法乃是在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的原則下,為方便各細項管理事務之落實,依據社區實際需要,所補充制訂之內部管理規則。

大樓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梯間走廊堆雜物 有法可開罰

如經該管機關認定已屬違反噪音行為時,應視為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應依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四十九條之一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 由於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多起嚴重的火災事故,事後往往因為業者本身資產不足且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致受難者家屬求告無門,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條文及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強制保險義務與差額補償責任。 大樓管理條例 此外,社區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及第25條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答: 經主管機關同意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變更其名稱者,係屬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開會決議始得辦理。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 … 白話來說,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大樓的住戶單方面或擅自張貼公告表示不能飼養寵物,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大樓管理條例 並且,只要規約上面沒有載明清楚,該社區大樓就算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都同意禁養寵物,此決議也沒有效。 (五)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後,進行重建。 但其中不同意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大樓管理條例: 社區管委會如何成立?

二十世紀初即創立、來自丹麥,民國九十六年來台建立分公司的歐艾斯ISS物管公司醫療事業總監,同時擔任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紀人協會顧問的詹文良解釋,該條例有三大精神:居家憲法、住戶自治及公共安全,起源是八十年代初期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大火奪走多條人命,也就是公共安全,但更重要的應該還是社區自治這一項。 答: 當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皆為同1人時,可以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推選自己為管理負責人,其報備程序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程序相同。 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