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結婚登記9大分析

• 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另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如果已經看好結婚日子,礙於當天無法到場辦理,戶政事務所也提供指定結婚的服務,不分平日假日,但需在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該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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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將會提供幾個結婚書約連結供參考,請大家自行取用。 登記結婚戶口名簿要不要攜帶眾說紛紜,一般來說,結婚戶口名簿主要是針對有遷入戶口轉移需求的新人。 政府也有讓當天無法提出戶口名簿的新人先行辦理結婚登記的案例,不過為了流程順暢,建議還是攜帶戶口名簿較為保險。

  • 結婚登記所用的”結婚書約”若想不同於一般單面單色的制式書約,其實只要稍微親手加工一下,質感將會大不同!
  • (三)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假日預約範圍內。
  •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二)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提出之證明文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 內政部指出,自107年起,已陸續開放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16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將持續檢視再新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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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自2015年7月1日起,陸續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提供跨機關服務,現行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出生、死亡登記,就可一併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服務。 戶政結婚登記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一)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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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請結婚雙方事先填寫,需有2位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的證人親自見證並親筆簽名(或蓋章)喔。 若您想要選擇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您先向本所電話預約或臨櫃預約,我們將於假日依約前來,為您辦理結婚登記。 應於結婚登記日前1個辦公日下午15時前至30日前完成預定,假日預約後如有時間更動,請務必通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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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5日起,「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當事人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此外,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以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也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戶政結婚登記 內政部表示,自104年7月1日起,陸續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提供跨機關服務,民眾現在到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出生、死亡登記,就可以一併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勞保生育給付、國保生育給付、死亡者健保退保、人身保險清查通知及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等服務。

戶政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 必備資料

3.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 大陸地區人民應有經大陸公證處及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境需面談,取得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 外籍配偶需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單身的證明 )。 在網路上即可找到參考範例,戶政事務所結婚書約也都有免費提供,一般書局也能夠直接購買,是不是很方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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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戶政結婚登記 (一)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戶政結婚登記: 登記結婚當天需要幾人出席?

結婚登記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如果要同時遷戶籍,因遷徙登記尚無法跨區辦理,故需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一起辦理結婚與遷入登記。 以上是民眾結婚登記時會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