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天數9大優勢

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造成許多行業如觀光旅遊業、旅館業、批發零售業、與製造業等業者還在苦撐等待疫情趨緩,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拿出特別休假來「抵押」。 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其他規定:跟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解釋令,勞工可以「半日」、「小時」為單位請產檢假,雇主不可拒絕,但在擇定請假單位後不可變更。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未住院者一年 30 日內、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未住院+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若是以事假、特別休假抵銷仍不足,雇主可要求勞工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 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
    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
  • 我們知道使用曆年制的公司,大多都會給得比這個算出來的多,亦避免了小數點的狀況。
  • 在職業工會同意/沒有工會但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可以 3 個月為一個單位實施延長工作時間的總量管控,採取每 1 個月不可超過 54 小時、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的最高上限規定。
  •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 另外也要特別注意,雖然法令有寫說「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不代表員工沒有提出證明文件前就可以不給假,當然也不能對證明文件有太嚴苛的規定,影響員工請病假的權益哦。
  •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勞工特休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年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在勞基法的規定下,勞工享有休特休假的權利,但一般來說往往是由公司來決定特休給假方式,最常見就是「曆年制」和「週年制」,這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一、特別休假制度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亦可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
工休息權。

勞基法特休天數: 時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Perry於2020年7月1日到職,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的這半年,即可享有3天的特休。 至於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雖然Perry已經滿一年,但該年度只剩下一半的時間,依比例,Perry可以再拿到7天的一半,也就是3.5天。 加總2021年上半年的3天與下半年的3.5天,Perry在2021年總共有6.5天的特休。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 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根據勞基法第 24 條,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薪資,且不可妨礙勞工行使投票/罷免權。
  • 是說,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員工一次 …
  •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 一旦特休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完,沒休完的天數,雇主要依法發對應天數的工資。
  •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若勞工在契約終止(也就是離職)時尚未休完特休,雇主應發給勞工工資。 勞基法第 39 勞基法特休天數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另一方面,當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為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而如果是採用曆年制的企業,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因為曆年制特別休假會有遞延給假的問題(前面曆年制的特休天數計算有提到)。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當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事業單位底下,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該要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基法特休天數: 離職,或是特休休不完,可以換工資嗎?

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外,雇主不可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因此應優先使勞工在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也就是不連續工作超過 6 天。 以 7 日為一個單位,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為休息日(對於月薪制員工而言,通常是指「週六」,但勞資雙方可共同約定)。 根據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勞基法特休天數

二、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第 132 號有薪休
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
得超過六個月。 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
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 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
假門檻過高,爰予以修正。 週年制特休天數的計算方式,對員工來說比較容易計算,但對於人資來說會比較辛苦,若是沒有系統工具輔助,因為每位員工的到職日都不同,人資需要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特休天數,稍不留意就有可能會發生失誤。 特休是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提供給勞工的一種「有薪休假」福利制度。

勞基法特休天數: 特休天數怎麼算?不給換錢怎麼辦?2大制度法規詳解! – 法律010

2022九合一選舉結束,既如預期又大出意外,國民黨堪稱大獲全勝,而選前驕氣滿滿聲稱「選不好,國際怎麼看我們」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請辭,… 小張在2022年7月1日到職,任職到2023年1月1日(工作滿6個月),即享有3天特休。 任職到2023年7月1日(工作滿1年),隨即享有7天特休。

勞基法特休天數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且需額外發給月薪制勞工 1 日的工資(所謂的「雙倍薪資」)或是 1 日的補休,時薪制勞工則是給予加班費。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勞基法特休天數: 文章分類

經過公審後,上班族驚覺公司待不下去了,只好離職。 她認為主管有意逼退她,詢問「能不能向勞工局申訴?」網友建議她錄音存證或留下特休被刁難的紀錄。 支薪與否:全薪,但若醫療時間超過兩年仍未能痊癒,且經過指定的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的工作能力,同時不符合勞保中的失能給付條件,雇主可以在一次支付 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往後的工資補償責任。 支薪與否:一年內未超過 30 勞基法特休天數 日的部分,雇主需折半發給勞工工資;若是勞工保險給付未達工資的一半,雇主需補齊。

勞基法特休天數

勞動部解釋,特休假的工資發給,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之1規定,按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乘上勞工每日工資發給。 勞基法特休天數 也就是,用勞工到期前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再乘上未休日數發給,勞動部提醒,若是遇到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結時,雇主也不可以直接要求用特休填補離職前的轉換期,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來安排特休假或發放未休工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年終將至,勞動部今天提醒約定曆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的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規定結算未休天數工資給勞工,若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延至次年休。

勞基法特休天數: 曆年制特休計算範例二:

特休天數是每個勞工最期盼的假別,但永遠搞不懂特休假天數怎麼算? 律師先告訴你,法律保障勞工特休天數有多少,再透過案例一舉讓你學會週年制與曆年制的特休計算方式! 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勞基法特休天數 台灣目前的勞基法除了訂定固定工作天期間雇主該給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中央規定的「國定假日」之外,還有一種是針對年資計算的「特別休假」,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假別。 在開始解析勞基法特休之前,須先闡明此文重點「特休」的定義。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 若雇主因急迫需求希望和勞工討論休假日期,需取得勞工同意。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特休天數: 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學年度制為教育事業單位使用,與歷年制相同依據年資會分段給予特休。 其餘還有其他特殊的年度區間,不妨向企業人資請教。 如果看完以上這些計算案例及圖表,還是有些不了解,可以採用政府提供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做計算。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特休天數

計算方式:依喪亡親屬的親疏程度,勞工分別有不同的喪假日數保障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 8 日。 Ben 的同事 David 是月薪制勞工,每週工作 5 天、每天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40 小時。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只要你的年資達到特定日期,就可以另外「取得」對應的特休天數,並不會因為你先前取得的特休天數有所影響。 另外,黃維琛說,除了結算年度未休的天數,雇主也應在下一年度開始,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天數;雇主不可以逕行排假,以勞工排定為原則,若需要調整,要進行協商。

勞基法特休天數: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特休天數 也就是,當勞工未在曆日年、會計年,或離職前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勞工。 其他規定特休沒在當年度休完: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或是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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