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費10大伏位

簡單來說,管理費就是維持社區整體運行順暢的一筆費用,也就是說從出了自己家門開始,直到離開社區公設空間,這一範圍內所有的空間都是由社區所有住戶繳交的管理費來做維護的。 另外,社區內的必要人事支出,例如給予保全,大樓清潔員的薪水,或者各種敦親睦鄰的佳節活動,也都是由管理費來支付的。 對於社區住民來說,正是因為與所有住戶共同分擔,才能夠用少少的錢享受到安全的住宅環境及多樣化的公設空間,這是過往獨棟住宅較少有的特質。 大樓管理費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經理陳定中指出,大樓的管理費,大多是以坪計價每月收取,而管理費的高低,會受到住戶多寡、服務內容、輪班班次等因素影響,所以戶數少的社區,管理費通常也比較高。 每個月繳的「管理費」,針對物件條件、南北差距,收費標準也大不相同。

A:住戶沒開通,一樣可以透過管理費後台列印繳費單,提供未開通的住戶到超商、ATM繳喔! 只是需要額外列印繳費單,而且通知會不即時,繳費單還容易不見,建議鼓勵住戶開通智生活APP,提醒通知不漏接還可以查詢前期繳費狀況。 此外,也有網友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等到要修繕時在跟住戶收錢就好,但馬上有人表示,「修繕那年每戶繳個幾十萬?你太天真了」、「現在都不想繳,以後怎麼可能拿大筆錢出來」、「一次拿幾萬出來比較痛還是每個月慢慢累」。 答:按民法總則編第二章人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前開條例第27條第3項所稱之「他人」,因條文未有例外規定,應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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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大樓管理費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規約之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繼受人亦應遵守,有別於一般之契約。 答: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32條定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甚至約定專用部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時,應予以禁止。 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 答:「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另「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此項共有之性質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 共用部分之持分依建築物登記為準,期以公示性拘束受讓人或繼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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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使用言,有時亦不得因為區分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之不同而有差異。 例如直通樓梯(自避難層通達屋頂平台)之使用,不因住戶居所面積或位置不同而受使用之限制。 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又,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為強制性規定,未成立時尚應推選管理負責人充代之。 答: 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業有規定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共用部分使用償金時,應符合前揭規定要件。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係在規範專有部分之使用正常化及創造相互間之共同利益。 而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究係何指,概括而言,只要符合法令規定之使用方法即屬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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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管理費」的財源主要來自每月向住戶收取的費用,一般計算方式是以建物登記面積(坪數)乘上單坪費用,再加上定額的車位清潔費。 其他財源還包括管理費的孳息,以及社區的零星收入,像是公共設施使用費、裝潢清潔費、生活服務盈餘、廣告收入等。 而「公共基金」的財源則有以下4種:①建築物起造人(建商)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或金額提撥至公庫,並於公設點交後,由公庫撥付給管理委員會;②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管理費之外另行收繳;③每年管理費有結餘時,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金額撥入;④公共基金的孳息。 大樓管理費 管理費要「量出為入」公共基金應做長期規劃 那麼管理費到底應該收多少? 郭紀子建議「量出為入」,也就是先列出財務收支估算表,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來決定要收多少管理費,每月僅須保留一點結餘,用以應付臨時的支出即可,不需要積存太多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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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想節稅,可使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屬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者,移轉時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的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惟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及自訴係由被害人提起,告發係由第三人提起。
  • 答:按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七之一款第三目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 此文一出,立刻引起網友們熱烈討論,原PO的疑問也釣出不少有相同疑惑的人,紛紛留言「不知道 這邊社區累積2700萬了」、「十年一千萬很少,我這邊三年已經兩千五百萬了」、「我們這邊還有破億的」。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 Q & A 修訂」乙輯。
  • 其實現在許多社區都有提供住戶到超商繳管理費的代收服務,為的當然是減少社區保管大量現金的壓力,也藉由廣大的超商通路,讓社區住戶隨時在任何一間超商都可以完成繳費。

答:「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191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生效力。 Q10.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其決議事項較都市計劃法、建築法等法令所容許條件,採更嚴格標準者,是否「抵觸」無效。 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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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端視「差別待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註七)。 大樓管理費 首先,一些老牌屋苑因為樓齡較舊,缺乏會所、花園等康樂設施,因此大部分管理費都比新盤要低。 此外,一些大型的屋苑由於單位伙數較多,因此,分攤到每一戶的管理費就越便宜。 如不想承擔太重的管理費開支,且對住宅配套設施沒有太大追求的買家或租客,不妨考慮下舊樓大型住宅,會是省錢的不錯之選。

  • 不過提到需要維護的公設空間,因為每個人的生活習慣不同,或許能想到的也不盡相同。
  • 然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觀之,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或縣(市)有,而依前揭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管理機構其係辦理工業區之管理有關事宜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組織意義與功能不同,其間並無競合之適用問題。
  • 如大廈之「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 答:設立於公寓大廈內的公司行號,係向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使用該專有部分,該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或員工,應屬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應為住戶,其住戶之權利義務當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答: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

最終,法官判店面派獲勝,因為「顯失公平」,決議無效,管理費維持原樣。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平均銷售額若每月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但亦可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張漢超表示,南北管理費差距大,是因為北部高物價、高房價也反映在維護成本上,探究社區管理費收取,其實不僅是金額的多寡,有無妥善運用才是重點。 另外,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一樓店面或住家因沒使用電梯或較少使用公共區域,所繳的管理費應該低於其他二樓以上的住戶,管理費有這種差異性的算法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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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當時因為民眾抱怨而延後終止服務的時間,各大銀行(如:富邦、台新)以及4大超商還是在2020年10月1日正式發布消息,終止超商信用卡支付大樓管理費的服務。 不過如果您住的地方有導入智慧社區管理系統,則可以透過前述提到的智慧社區APP,使用信用卡繳管理費的服務,在家不出門,輕鬆完成繳費。 除非管理委員會是在未逾授權範圍內,才得決議管理費之收取標準,舉例來說,規約載明管理費在200元/坪以內,可由管委會討論決議,只要不超過200元/坪則該決議具有效力。 承租房屋當作住家使用的小陳,某天早上,接到社區管理室電話,告知管理費將調漲。 小陳從來沒在社區布告欄看過相關公告,追問之下,發現這項決議是由管委會自行討論決議,且只針對房屋登記為法人的戶別。 現代住在都市中的集合住宅,特別是住在大樓社區裡的人們,一定對於『管理費』這個詞不陌生,只是在社區管理中,管理費到底是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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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影響社區的管理費金額有很多因素,包括物業管理的人事數量、社區規模、社區品質、住戶戶數等,以一般民眾能接受的新建案管理費來說,台北約每月每坪150元、新北約每坪80~100元、台中每坪70~80元、台南及高雄則約每坪50~60元,若是台北的豪宅,甚至每坪要400~500元,也就如果是100坪的豪宅,每個月光是管理費可能就要5萬元。 貼文一出,吸引許多網友回覆「 10 年還算很新,等 20 年要開始修東西你就知道了」、「拜託!修個電梯隨便噴都幾百萬在跳」、「大型維修工程的時候,花錢如流水啦」、「以後你們電梯大修如換纜繩,都要花大錢,未雨綢繆是對的啦」、「這是為了以後修繕設備的基金, 1 千萬真的還算少,我家這已經 2700 萬了」、「換一個電梯上千萬就飛了你敢信」。 那可不一定,居住品質是花再多錢也買不到的,主要還是要看管委會是否盡責,如果收了管理費沒做事,或是社區的財務支出不夠透明化,那麼居住品質跟所花出去的金錢並不一定會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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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運用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須納入規約)。 是(一)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 大樓管理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住宅的所有權人,開會制定管理委員會,訂出生活規約,那麼全體的住戶就應該遵守。 而管委會就必須注意相關的規定,免得問題發生時,成了別人的把柄。 此外,社區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及第25條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申貸條件:年滿20歲至60歲,現為個人或公司負責人,個人工作年資滿半年以上。 最後,買方更要留意公設是否虛報,平面停車位實際大小約在8到15坪之間,機械則為5到8坪,其中包含車位本身的大小,以及車道、坡道空間,但若發現書面資料上僅登記坪數過小,很有可能是把車道面積算在大公裡面,對於沒有買車位的住戶來說不划算,對於買車位的住戶而言則等於重複計算,為避免日後爭議,無論有沒有購買車位都別忘了要格外留意車位坪數大小,才不會一不小心就成了冤大頭。 現在越來越多人住在社區大樓,因為社區大樓安全又便利,不過住戶通常都必須繳交管理費,大家有想過每個月繳交的管理費流向嗎? 日前就有1名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居住的社區管理費累積下來將近千萬元,讓他忍不住好奇詢問這些錢究竟是拿來幹嘛,PO文立刻引起網友熱烈討論,也有不少內行人出面解惑。 該所表示:營業人經營公寓住宅、大樓建物或學生宿舍出租業務,所簽定之租賃合約書中載明租金收入金額,另註記含管理費或管理基金若干元,僅就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差額開立發票予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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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曾敬德表示,管理費收費標準看社區規模大小,物管公司使用的人力,設備正常使用與維護費用,社區日常開銷,都會影響管理費用,可能從每坪50元到80元甚至更高都有,豪宅提供飯店式服務還有到上百元甚至數百元之譜。 大樓管理費 他認為,台灣社區普遍面臨管理費收費不足的現象,無法應付管理服務的經費需求,也不足以支應長期修繕所需,建議應重視公共基金與管理費的合理規模,以因應管理維護與修繕經費需求。 最後要強調一點,絕對不能用拒繳管理費做為抗議手段,縱使管理委員會未妥善處理事務,但住戶定期繳交管理費用是法定義務,如果拒繳管理費,那就先失去住戶應該善盡的義務,縱使你原本是對的,恐會收到反效果,法院一定判你敗訴。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住家繳交管理費是不是該有發票? 這個問題恐怕很多人搞不清楚,簡單的說,如果大樓管委會將大樓管理外包給物業管理公司,則住戶繳交管理費給管委會,管委會依照合約支付簽約的物管公司,雙方要開立發票,但僅限於管委會與物管公司之間才有發票開立與收受問題,一般住戶是不需要開立發票的。 至於大樓的管理員為大樓管委會自聘者,則僅有收據,不需要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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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規約中沒有這樣的規定,管委會拒絕住戶向管理室繳納管理費,就不合理了。 住戶可以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全體住戶大會),直接針對管理費繳納的具體方式作出決定,以避免相關紛爭。 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關,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 說了這麼多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是修法後大樓公設比多少才合理? 到底是要買比較經濟實惠的公寓,還是要買屋齡輕又很多設施的新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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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衡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維護「區分所有關係之一貫性」並貫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目的。 依此可知,關於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若拍賣公告中無前述「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他同義條款之記載,則拍定人毋庸負擔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住戶已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期超過2期或達到一定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因此管理費性質上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屬公共基金之一部,自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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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所以未經阿美的同意阿海不得在2樓外牆設置廣告物。 答: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自行完成共用部分等之點交作業,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會同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共用部分之點交。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住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按住戶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造成噪音,影響居住安寧,自可依據噪音防治或相關法規取締處罰。 本項禁止之規定,在授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處理之依憑,同時作為勸阻無效時,在改善居住品質而言,當有幫助。 三、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5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2月9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故如涉上開規定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否集中一處設置及面積有無上限,請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一、有關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如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仍須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答:配合92年12月31日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即無需先行訂定規約即可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故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時,「規約」非屬應備文件。 大樓管理費 至於該原則附件一之一申請報備檢查表內(二)檢附文件,將「最新規約內容」列入,係考量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申請報備時,如將已完成訂定之規約併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 答: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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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公司可由代表人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亦可委任其他自然人代理公司為之,委任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僅須符合相關法令、公司章程及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即可。 例如,公寓大廈的住戶陳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陳先生縱使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同時依第40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 但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依第29條第6項之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職是之故,由於規約之製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規約保管之義務人應為管理委員會;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是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亦未推舉時,則會議召集人應保管該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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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定中進一步指出,雙北都會區的新社區,每坪管理費多從80元起跳,規模小的小宅型社區,每坪收取90元~120元的管理費;中古社區則多落在50~70元左右;中南部都會區因人事成本較低,每坪管理費通常會較北部便宜10~20元;知名的豪宅社區,管理費會落在每坪200~400元間。 中古社區最低每坪50元和豪宅最高每坪400元,中古社區和豪宅差距每坪將近8倍。 購買新大樓除了有管理員代收包裹、垃圾集中等好處之外,每個月相對也必須繳交管理費,而且北中南的收費標準也不同,台北一般新社區約每坪每月150元,南部則約每坪50~60元,但豪宅的管理費更高,100坪的豪宅甚至每個月光是管理費,就可能要5萬元。 近幾年來,常可見標榜「飯店式服務」的建案,訴求安全管理、完善設施、全天候服務等等,吸引了不少科技新貴的注意,但在這些舒適環境下的管理費,可能會比其他一般住宅大樓的管理費要高出二至三成。 至於所謂平等原則,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即「性質相同者,應相同之處理; 性質不同者,應為不同之處理」。 換言之,平等原則是要求「性質不同者,要有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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