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10大優勢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待清算終結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準此,酌前揭經濟部及法院裁判意旨,董事競業禁止之立法原意,既旨在保障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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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或前項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 公司法股東會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公司法股東會: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公司法股東會 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其經法院依第三項裁定命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亦同。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公司法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公司法股東會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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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公司法股東會: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根據台開小股民後援X台開股東聯誼會聯合發行的台開危機大事記,邱于芸在2021年9月7日就任台開董事長之前,台開集團存款僅有547萬元,民間借貸5.3億元,未付工程款2億元,應付未付款則達1.4億元;而在邱于芸就任前夕台開跳票5000萬元。 邱于芸說,台開集團旗下遍布全省到金門多達22家公司、158個銀行帳號,光是在公司印鑑變更,即需依照不同縣市政府規定辦理,而因此有了時間差,再加上到銀行辦理帳號變更等,才能開始處理債務協商等事宜,導致有些公司無法開發票非營業中,有的則是還可以播放電影營業。 公司法股東會 所以,假如清盤申請人因為自己的過失而令公司遇到難關,法庭將會拒絕其清盤申請:Vujnovich v Vujnovich BCLC 227,第231h–232a頁。

一、按「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為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公司法股東會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前段規定,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爰不得僅在召集事由記載「處分重大資產」,應至少載明處分資產內容,惟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公司法股東會: C.股東會通知對象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法股東會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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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公司法股東會: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份轉讓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公司法股東會: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 例如:曾有上市公司於股東常會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議案,其減資比例高達50%,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
  •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只適用於新條例中已指明並規定須受此規例規限的公司紀錄。
  •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